法律分析:
一、適用條件不同
1、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
2、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采取、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決定機關不同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三、羈押期限不同
拘留羈押期限,一般為14日,最多為37日;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個月,遇到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與逮捕區(qū)別如下:1、概念上不同:刑事拘留是指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指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依法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2、審批條件不同: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準,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準就可以。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