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屬于自訴案件么?
故意傷害罪可以是自訴,也可以是公訴,需要根據故意傷害的案情分析。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的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二、故意傷害罪認定有哪些程序?
故意傷害罪認定的程序有: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再將案件移送監察機關審查起訴;監察機關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案件后進行審理,最后再進行判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監察機關不起訴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自己遭受侵害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并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的行為的,此時是會構成犯罪的,根據故意傷害類型不同,受害人可以提起自訴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提出申請,由有關部門提起公訴。
法律分析:在故意傷害案中,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可以提起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傷害案(輕傷);(二)重婚案;(三)遺棄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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