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從輕判能判幾年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行為而定的,如果涉及到嚴重的違法行為,那么在未遂從輕處罰的情況下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事實輕微可以免除處罰。
一、 犯罪未遂從輕判能判幾年?
犯罪未遂從輕判能判幾年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后果而定,如果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雖然可以減輕處罰,但也是需要面臨刑事責任的,如果沒有造成犯罪事實的,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①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故意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強奸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征: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對于犯罪未遂的具體判決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后果來進行認定,不同的犯罪事實后果所面臨的處罰也是不同的,特別是對于未遂的情況下,是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從輕處罰的,但也需要對是否造成犯罪后果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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