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是將他人財物使用暴力手段占為已有的行為,即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屬于暴力犯罪。搶劫罪沒有數額限制,只要實施搶劫即可構成犯罪,但是要求搶劫財物應該是有價值的財物,或者造成人體輕傷以上,才能定罪判刑,搶劫罪起點判刑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在原有的量刑基準下,可以根據搶劫數額來進行基準刑的增加。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2、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3、多次搶劫并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搶劫取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萬元,基準刑增加一年;
4、具有以下情節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搶劫數額達20萬元以上,且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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