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認定
一、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背信運用受托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使客戶財產損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亂、多次擅自運用受托財產、曾受行政處罰而又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等,構成本罪;未達嚴重程度,則不成立犯罪。二、劃清與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主體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構成;而本罪僅限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犯罪。三、劃清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的界限本罪僅限法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委托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未經批準,非法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委托理財業務,并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不成立本罪,而應視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論處。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怎樣規定的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主要針對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當這些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財產時,即構成該罪。情節嚴重者,對單位將被處以罰金,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情節特別嚴重,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怎么樣才構成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涉及的客體要件包括金融管理秩序與客戶權益。金融機構在違背受托義務時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此行為將客戶的財產置于極大風險中,動搖公眾投資信心,損害客戶權益,對金融秩序構成威脅。客觀要件表現為金融機構非法動用客戶資金,不論是否有歸還意圖,且該資金包含存款、證券交易、期貨交易以及理財、信托業務中的各類資產。主體要件指出,犯罪主體為特殊單位,即金融機構,包含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等。此外,其他具有投資理財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亦在犯罪主體之列。主觀要件則強調故意行為,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如何構成
法律分析:1.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2.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3.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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