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不真正連帶責任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形有;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責任;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關于不真正連帶責任含義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臺彩電.乙在保管期間借給丙使用,丙使用時不小心摔毀,這樣,乙對甲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丙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什么情況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
1、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4、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6、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7、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在承擔民事責任時,需要確定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比如,有的負債,有的并不是真正連帶的。 他們主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一個人實施危害他人財產或者人身安全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但又不能確定是誰造成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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