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以下這些: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五條
承包土地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有哪些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如果承包合同單方違約的,那么違約方通常是需要根據合同中約定的賠償金額來進行賠償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并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好違約金額,那么可以按法定條款來進行支付,但是不會超過實際損失額的百分之三十。違約金確定后,違約方就要履行違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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