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2、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一、什么不可以作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九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哪些財產可以進行抵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抵押設定之后,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轉占有,各國民法規定不一,在中國,抵押一般不移轉占有。對動產或移轉占有而設立的擔保稱為質押。抵押一經設立生效,即在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產生權利義務:抵押權人除了享有優先受償權外,有權占有或監督抵押物,有權請求抵押人償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費用,并有權限制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但抵押權人不取得對抵押物的使用權。
抵押人則享有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但須事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并有義務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擔保價值,抵押人有再設定抵押的權利。抵押由于主債履行,抵押物滅失、抵押權實現而消滅。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根據規定,以其它財產作抵押則采取自愿登記對抗主義,即由當事人自愿決定對抵押物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笫三人,如辦理了登記手續,則可以使抵押權產生公信力以對抗善意笫三人,可見,抵押物是否辦理登記,其效力是不同的。
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一、不能作為抵押物的有哪幾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常見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可以抵押的財嚴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三)海域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構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并抵押。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以上可抵押的財產可以概括為不動產、不動產權利、動產、特定的未來財產等幾類。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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