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上的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是通常情況下無法預見和避免的小概率事件。意外事件,強調的是不可預見性,應區別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強調“三不”原則,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是一組同一邏輯位階的概念,主要用來判斷一個事件的定性,是屬于意外事件還是不可抗力。
法律分析
意外事件與公平責任的區別與聯系:一是意外事件是一種事實評價,評價這個事件定性是意外事件還是不可抗力,在這個層級討論。而公平責任則是一種損失分擔規則,是因為出現了一個造成了損害結果的事件,我們才可能去評價應該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二是意外事件可能會引起適用公平責任,適用公平責任不一定就說明是意外事件。三是意外事件不一定非要擔責。在適用無過錯責任事件中,意外事件不是免責事由;在適用過錯責任中,意外事件可能會免責,也可能會適用公平原則。在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事件中,意外事件不是免責事由。理由如下:我們知道適用無過錯責任必須是法定的,不能意定,無過錯歸責原則的特點就是無論事件的發生侵權人是否有過錯,你都承擔責任,如動物侵權案件,你只要是動物的管理者,動物致他人受傷,那么作為動物管理者或所有人就承擔責任,無需不討論所有人或管理者是否存在過錯。而意外事件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而無過錯責任本身又無需討論過錯,所以在無過錯歸責原則中,意外事件并不是免責事由。二是在適用過錯歸責原則事件中,意外事件可以是免責事由,但是卻可能會引起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此時的公平原則就是過錯原則的補充。如果想要有更深入的理解可以看一下最高法公報案例2016年第11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常見的意外事故有哪些
常見的意外事故有交通意外、航海意外、地震、水災、火災、運動中碰撞、拉傷、毀容。旅游途中的跌倒、損傷、燃氣泄露爆炸等等。
根法律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就是刑法理論上的意外事件。
所謂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無法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
這種不可抗力的來源有的來自于自然界,有的來自于他人的行為或本人的生理障礙。
意外事故的特性:
1.意外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
2.意外事故是一種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復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生具有隨機性質。在一起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無法準確地預測什么時候、什么地方、發生什么樣的事故。
3.意外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常活動的進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背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4.意外事故是一種動態事件,它開始于危險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邏輯順序流經系統而造成的損失。
意外事故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傷害、死亡、職業病或設備設施等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產事故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之分。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5.意外事故,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突發意外事件包括哪些
突發意外事件可以分為多種類型:1. 家庭室內意外事件,如漏水、火災等導致的家居損壞,包括暖氣、供水管道和供電設備的故障。2. 家庭財產損失,涵蓋盜竊和自然災害導致的財產損失,如貴重物品的損壞。3. 住宅結構損壞,指地震、火災等災害造成的房屋倒塌或主體結構破壞。4. 家庭成員受傷,例如天然氣或煤氣泄漏引發的人身傷害,均屬于家庭突發意外事件。意外事件通常具備以下特點: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行為人主觀上無故意或過失;損害由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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