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程序包含哪些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院判決書生效后怎么執行
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執行的步驟如下:
1. 等待判決書送達,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上訴期;未上訴則判決書在十五日后生效。
2. 判決書生效后,被告應按規定時間履行支付義務。
3. 被告若不履行支付義務,可憑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 申請強制執行的有效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
法院判決書的執行程序:
1、立案執行:法院在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提出執行申請,法院便會立案執行;
2、通知執行:法院將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告知其必須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3、財產調查:法院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以確定執行的依據和方法;
4、執行措施:根據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法院可以采取財產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
5、拍賣變賣:如果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將查封或扣押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
6、執行和解: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和解,法院予以確認后終止執行程序;
7、執行分配: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得到的款項,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分配;
8、終結執行:執行任務完成后,法院將作出終結執行的決定,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書在送達后十五日內若無上訴則生效,被告需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支付義務,不履行時,原告可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兩年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的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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