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轄機關不同:
看守所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監獄屬于司法機關管轄,隸屬于省監獄管理局(燕城監獄除外)。一般縣(區)級以上行政級別都會設立看守所,有的縣(區)多個,有的一個。監獄則由司法部和各省在各地市設立,有些城市幾個監獄,有些城市一個都沒有,監獄與城市不存在對等關系。
2.居住環境不同:
看守所,20平方左右的監舍,一般每個監舍關押20-30人,人均不到1平方米的空間,平躺是不能的,只能側著睡。
監獄,根據司法部《監獄建設標準》:服刑人員人均建筑設施使用面積在五平方米以上,每間監舍居住不超20人;監舍應當堅固、通風、透光、清潔悉謹,有必要的防暑防寒設備;設浴室等生活衛生設施。
3.伙食條件不同:
看守所主要來源為地方財政負擔。在押人員每人每月伙食費1~3百元不等,監獄,根據《監獄法》規定,服刑人員一年的伙食費與當地人均經濟水平掛鉤,財政每年按照服刑人員數量足額撥付,專款專用,不可挪用。此外,監獄里服刑人員激空是需要進行勞動改造的,勞動創造的收入除了上交監獄和國家以睜鉛基外,監區都有自己的分賬資金,可以偶爾給服刑人員加餐改善伙食。
法律分析:一般歸公安機關管,看守所一般歸公安機關管。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天,如果同時觸犯了多項法規,并罰后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天。 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的已決犯。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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