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特征是怎樣
特征:(1)中止的時間性。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從犯罪行為開始實施直至犯罪結果呈現前,皆可選擇中止。這一特征明確了犯罪中止的時間界限,即必須在犯罪活動進行中,而非犯罪行為之前或之后。
(2)中止的自動性。犯罪中止的成立,需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與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別在于,犯罪中止強調行為人主觀上自發地選擇了中止行為,而非被迫或意外導致的中止。
(3)中止的客觀性。犯罪中止不僅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需有實際的中止行為。這一客觀性要求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必須采取積極措施,如撤回犯罪計劃、阻止犯罪行為的繼續、或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產生,以體現中止行為的存在。
(4)中止的有效性。無論是自動中止還是通過客觀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都必須確保未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這意味著犯罪中止必須成功阻止犯罪行為達到既定目標,從而避免犯罪既遂。
綜上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包括時間性、自動性、客觀性及有效性。通過這些特征的綜合判斷,可以識別出犯罪行為在犯罪過程中被中止的情況,進一步明確犯罪中止的法律意義與適用范圍。
犯罪中止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特征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行為人主觀上需持有中止犯罪的明確意愿。即使在能夠繼續犯罪并達到結果的情形下,行為人應自主決定停止犯罪或不追求犯罪后果。首先,行為人須意識到自己有能力繼續犯罪并達成結果;其次,停止行為是行為人自主選擇的結果;再次,中止犯罪的決心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和徹底的,而非部分的、有條件或暫時的。
第二,行為人需實際實施中止犯罪的行為。中止行為應為終止犯罪的舉動,中斷犯罪過程的舉動。中止行為可表現為作為形式,亦可表現為不作為形式。同時,中止行為的成立條件為避免犯罪結果的產生,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所追求及行為必然導致的結果。
第三,犯罪中止需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非過程之外。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實行犯罪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階段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中止。
第四,犯罪中止需有效終止犯罪行為或避免危害后果。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構成犯罪中止。對中止犯,若未造成損害,應予免責;如造成損害,應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也可能人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圍。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
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出于真誠悔悟,有的因為對被害人產生同情之心,有的由于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并沒有認識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中止行為分為兩種情況:行為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時,中±L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行為實行終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采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個特征,使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區別。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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