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范圍
刑事和解的適用應該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主觀條件: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和解出于雙方自愿;
(2)客觀條件:案件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刑事和解的范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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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什么情況中可以適用
按規定,在我國以下情況可以適用刑事和解:
1、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
比如自訴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因為可能判處的刑罰較輕,所以是允許刑事和解。
2、除瀆職犯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是不適用刑事和解的。
確定相應的范圍后,達成刑事和解要具備以下條件:
1、被告人要真誠悔罪;
2、當事人和罪名要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
3、被告人要獲得被害人諒解;
4、被害人是自愿和解;
5、司法機關對雙方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6、由司法機關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7、雙方如約履行和解協議內容。
簽訂刑事和解協議后,因為被害人受被告人脅迫、欺詐簽名確認,可以提供相應證據去法院請求撤銷協議。經法院查證屬實的,可以不再繼續履行和解協議,被告人將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最后,因為爭取到刑事和解被告人可以被寬大處理,所以如果是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如果雙方的關系較為僵硬,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適用刑事和解的犯罪包括哪些
適用刑事和解的犯罪范圍包括: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具體條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真誠悔罪,并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且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如侵犯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且預計刑期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另一類為除瀆職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預計刑期不超過七年有期徒刑。在這些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逮捕前五年內未曾犯過故意犯罪的,才可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在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展現出真誠悔罪的態度,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贏得被害人的諒解,并且雙方當事人需達成和解協議。最終,通過刑事和解程序,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更輕的處罰或免于刑事處罰,同時恢復被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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