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qq聊天記錄是電子數據中的一種。
電子證據可以分為:
1.字處理文件:通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本組成。不同類型的文字處理軟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碼規則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件、系統、代碼連同文本內容一起,構成了字處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圖形處理文件:由計算機專門的軟件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制造的圖形數據,通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了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系,使得復雜的信息變得生動明晰。
3.數據庫文件: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文件。數據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匯總之后,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
4.程序文件: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件就是由若干個程序文件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文件,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擴展資料:
QQ聊天對話可以直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之所以認為QQ對話記錄可以直接作為案件證據使用的理由是:
一、它屬于證據中書證和視聽資料的一部分內容;
二、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QQ對話記錄 作為一種新型電子記錄形式已經被法律所確定,比如該法第七條規定:“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并開始實施。在解釋中又一次明確提出屬于電子記錄形式的QQ聊天對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觀點,這是最有力的司法證明。
法律分析: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可作為呈堂證供。經辦法官庭后表示,互聯網的發展帶來了電子證據的概念,微信、微博、抖音等網絡平臺越來越多地融入人們的工作生活當中,這也讓涉及電子證據的案件增長迅速。.電子證據在審判實踐中變得越來越重要,讓電子交易數據可以直接作為證據獲得法院采信,有利于訴訟階段當事人舉證,也有利于提升審判效率和審判效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食品、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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