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能撤銷么嗎
刑事拘留的解除通常出現于調查過程中發現不應予以拘留或拘留等強制措施已過其法定期限,或者已經采取了其他適當的變通手段等特殊情況下。然而,一旦案件被提交至法庭進行審判并做出裁決,刑事拘留便會自動地轉變為其他類型的懲罰措施,無法直接進行撤回操作。但是,如果在后續的程序中發現之前存在的誤判拘留行為時,可以啟動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來得到相應的補償。
刑事拘留可以調解嗎
刑事拘留不可以調解,具體如下:
1、一般來說,在派出所做出拘留處罰之前,會對此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和解之后,是不會判處拘留的。只有在無法和解的情況下,派出所才會做出拘留的處理。這時候再提出和解,已經是沒有意義的事了。被刑事拘留說明結果已經構成輕傷;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打架屬于違法行為,違反了治安處罰法,會被追究行政責任。如果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已經構成犯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對案件偵查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實行的一種強制手段,當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偵查完畢,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的,將上報檢察院報請批捕,檢察院認定該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嫌疑將核準,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逮捕。刑事拘留后,當事人聘請的律師或者犯罪嫌疑人家屬均可以與受害人達成調解,但是調解成功與是否刑事案件結案屬于兩種法律關系。刑事案件達成調解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但是追不追究刑事責任,則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拘解除釋放依據有哪些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由于證據不足導致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后被釋放的,可以參照第一百六十六條的內容執行相關程序;
2.如果由于案件情節嚴重程度較輕微,無法構成犯罪或者無需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時,則可以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來進行處理;
3.若刑事拘留期限已經屆滿,但是鑒于偵查環節存在新的需求,需要對其進行變更為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七十五條履行相應的手續;
4.當因為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而導致嫌疑人獲得釋放時,應當依據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具體規定來履行相關程序性事項;
5.若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繼續對該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追訴,并且決定撤銷相關案件的話,那么在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的時候就應該參考第一百六十三條的內容來展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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