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證據
第六章強制措施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期間、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偵查
第三章提起公訴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審判組織
第二章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執行
第五編特別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附則
我國 刑事訴訟 中的 管轄 ,是指公檢法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 一審 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管轄分 立案 管轄和審判管轄。 (一)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之間受理或偵查刑事案件時在職權范圍上的分工。 1、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案件 《 刑事訴訟法 》規定, 貪污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 瀆職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非法拘禁 、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 立案偵查 。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 自訴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 訴訟 的案件。具體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審判管轄分為 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權在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 《刑事訴訟法》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權在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 《刑事訴訟法》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在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條規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 審理期限 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 指定管轄 。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3、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在 刑事案件管轄 方面的權限分工,主要解決哪些刑事案件應當由哪些專門人民法院審判的問題。我國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相關的案件進行辦理時,應該由具有管轄的相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進行相關的審查。審查時,相關的公安機關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證據收集。一旦管轄發生爭議時,應由上級管理部門進行相關的判決,決定這類管轄的歸屬。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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