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是不是絕多數都不用死了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死緩并非必然意味著罪犯不必承受死亡之災。
當被告人被判決死刑緩期執行時,若在此期間內其故意實施嚴重犯罪行為且情節惡劣者,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并經核準后方可執行死刑。
由此可見,死緩罪犯唯有在秉持真誠悔過、不再犯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免于一死。
死刑緩期執行是不是就不用死了
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不是就代表不用死了。如果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還是需要死。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適用死緩的條件: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可否執行死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執行死刑,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緩是不是就死不了了
死緩并非意味著必不死。中國刑法中規定,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若其情況并非必須立即執行死刑,則可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犯人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后可減為無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亦可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緩刑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由此可知,死緩并非絕對不死,而是根據犯人在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來決定是否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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