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就行政 訴訟 行政 賠償標準 如下: 行政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具體形式。行政賠償是對侵權損害的救濟,行政賠償采用什么方式,依據什么標準,直接影響到救濟的質量,影響到受害人權益,因而需要合理設計。我國《 國家賠償法 》第25條規定:“ 國家賠償 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由此可見,我國行政賠償立法采取的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方式。這一賠償方式實際上包含著三種具體的賠償方法,即金錢賠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l.金錢賠償。金錢賠償就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金錢賠償是行政賠償的主要方式。 2.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3.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分割或毀損而遭到破壞后,若有可能恢復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以恢復財產原狀的一種賠償方式。恢復原狀的條件主要有: 1)需要有受害人的請求; 2)侵權前的原本狀態的資料齊備; 3)侵權后能夠恢復到原本狀態的; 4)采用恢復原狀的方式進行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并且不會造成違法的后果。 行政賠償計算標準 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是國家行政賠償立法所確立的根據損害程度確定賠償金額的準則,是行政侵權的受害人獲得實際賠償的重要前提。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不同類型的損害規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據此,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具體標準是按日支付賠償金。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即公民應得的賠償金等于該公民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違法拘留、拘禁的天數乘以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對受害者給予一次性賠償。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按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為準。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計算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7條的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規定計算,并且從造成身體傷害、致殘和造成死亡三個方面分別規定了賠償標準: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8條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處罰款、 罰金 、追繳、 沒收財產 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這部法律共有6章35條,主要涵蓋四個核心內容:國家賠償范圍、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方式和標準、以及賠償程序。
國家賠償范圍是關鍵問題,它定義了國家對因行使職權導致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包括行政賠償(行政機關違法侵犯公民權益)和司法賠償(司法機關違法侵犯權益),但不涉及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這體現了國家對公民權益保護的尺度,也是民主法治進程的體現。
行政賠償尤其重要,因為行政機關廣泛涉及公民權益,其違法行使職權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國家賠償法將賠償責任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抽象行政行為不在賠償范圍內,且保護的權益主要限于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財產權。
賠償義務機關是實施賠償的具體實體,我國采用“誰致害,誰負責”的原則,即侵權機關或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承擔賠償。國家賠償方式以金錢賠償為主,輔以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賠償標準主要為撫慰性,考慮了國家財力的現實條件。
國家賠償程序規定了受理、處理賠償糾紛的步驟和時限,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有區別,前者可通過訴訟解決,后者通過非訴方式。國家賠償法的制定,對于保障公民權利,規范國家機關行為,以及促進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經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國家賠償法》分總則、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其他規定、附則6章42條,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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