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推翻之前的筆錄嗎?
我之前為了保護別人把所有責任自己擔下來,但是現在學校要開除學籍處分,我想修改之前的筆錄,可以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
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
證責任。
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
責任的承擔。
第八條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
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
的舉證責任。
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
或者復制品。
第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
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
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
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
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是副本或者復制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一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復制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
況。
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
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
現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文件、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加蓋制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
者蓋章。
摘錄文件、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不得斷章取義。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第三十二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
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
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七條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第三十八條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第三十九條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
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第四十條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
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
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第四十五條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第四十六條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案
件。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質證
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條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第五十一條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并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第五十二條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第五十三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第五十七條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第五十八條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第五十九條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第六十條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及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
擔。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
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第六十二條法庭應當將當事人的質證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
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七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
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
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六、其他
第八十條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解釋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條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
但你要有充分的證據,還要有足夠的心里準備,因為你推翻會引起不必要的懷疑
從材料送到法院起到開庭的步驟
訴訟指南
法院進門七件事 :說白了,打官司就是這七件事
第一件事:立案
去法院打官司的第一個程序就是立案,你準備了案件材料,只有遞進了法院設立的窗口,才會產生作用。起訴、反訴、申訴、上訴、申請執行,都是需要立案的。這些程序的啟動,必須經過第一關的審查。立案一般是形式審查,即查看你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的程序要求,立案庭的法官有時也會對案子的實體問題,你和他們解釋解釋就行了。立案的程序是:
(1)遞交材料。
任何一個法院都會設置立案庭,專門弄一個大廳來接待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即便是條件艱苦的法院,也會設置一個辦公室。你的材料要從這里遞上去,然后層層審批到達主審案子的法官手里。立案的材料一般有文書、基本證據、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或者其他身份證復印件什么的,總之,你在立案前,這些東西要準備3份以上,一份給法院,一份留自己,其余的是對方的,如果你就準備了一份狀子,可能會在開庭時找對方借了,那不鬧笑話才怪。
(2)計算費用。
如果你的材料能夠通過形式審查,而你的案子又不是什么疑難雜癥,你的材料會被立案庭收取,這個時候,你還不能走人,因為你還要交訴訟費的。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兩種。很多法院在收取案件受理費后,還要加收其他訴訟費。一件收取50塊錢的人身損害案,可能要收其它訴訟費400塊。因為受理費必須進財政專用帳戶,而其它訴訟費則不必。你可能還要繳納郵件送達費40元,但實際上送達的時候一般是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來法院取文書,你如果在年尾去立案,或者你運氣太好,你說不定還會要被收取有關報紙的訂閱費,但你可能永遠收不到那份珍貴的報紙。如果你夠水平,有些費用可能在案件結案時,被判決由對方支付。如果你申請了財產保全,那要收費,證據保全,也要收費,反訴,要收費,現在我了解的情況是,執行案件可以不預先收費,但還是要在執行終結時收取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你可能在立案的時候,就計算好要繳納的訴訟費,但你不要太在意這個計算,很多時候,在立案庭的法官計算出來的費用會要超出你的預算。怎么辦?交吧!!
(3)填寫表格。
在立案的時候,你可能會被告知要填寫一疊材料,有當事人情況表,有送達地址確認表,有法官監督卡,有證據清單,有財產清單等等。我建議你每項都填寫清楚,尤其是當事人的電話號碼,否則,你可能會在今后的日子里,不止一次的前往法院補充這個補充那個。
(4)收取立案文書。
既然已經進來了,就不忙著回去,你還要收取一些重要材料。一般是《案件受理通知》、《訴訟風險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庭前會議通知》等等,這些文件,我建議你仔細閱讀,因為在一些你不經易的地方,有些重大的信息。受理通知意味著你的案子進入了一審程序,從那天起,人民法院原則上要在不超過3-6個月的時間內搞定你的案子;訴訟風險告知在于提醒你案件中有些責任是你的,人民法院可不保證你能打贏你認為有道理的官司,這個文件有點像“米蘭達警告”,如果人民法院不告知你訴訟風險,有可能會是程序錯誤。舉證通知很重要,它提醒你在法定的日期內提交答辯,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你錯過了期限,則錯過了反訴權利、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這可不是鬧者玩的。不論你是原告還是被告代理人,你都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供案件的證據,否則,對方代理人是不會對你臨時提交的你認為是最關鍵要最后拿出來作為殺手锏的證據進行質證的。
這些文書,建議你收好,雖然它們印刷質量很差,也不要丟掉了,它們是你案卷里的必備材料。
(5)立案有竅門。
不是每一個案子都能夠在立案庭被通過,如果你希望你的案子被法院受理,請不要和立案庭的法官爭執以顯示你的辯論水平,和他們講講道理,翻翻規定就行了。疑難的案子,他們會在一定的時間內通知你是否受理,如果不能受理,建議你讓立案庭作出不立案裁定,這個裁定你是可以上訴的。有些根本就不屬于這個法院管轄的案子,你一定要讓他們受理,你可能只能靠你的老師去搞定了。
第二件事:閱卷
你如果是個被告代理人,在被告收到了應訴通知書和文書傳票以后。閱卷時會有些工作和注意事項,我慢慢和你說。
(1)聯系法官。
你收到的文書上肯定會有法官的電話號碼,在你準備去之前,請你告知法官,沒有人天天會在家里等你去閱卷,如果你不愿意辛辛苦苦從河東趕到河西,坐個把小時車最后在法官門上碰了個壁而心情沮喪,建議你先和法官聯系,說清楚來意,請他們給你配合。
(2)遞交文書。
你一定要帶著自己的證件和授權委托書,你是助理,你的事務所會給你辦一個實習律師證,這個證不能辦理刑事案件,也不能以這個證來證明你是個律師。你應該在進門后出示你的證件,除非你認識這個法官,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事務所的函件應該在閱卷時提交給法官,以顯示你有資格查閱本案的案卷。如果你有意識,你應該給法官遞交你的名片,讓他在有事的時候找到你。你還可以很厚臉皮的請法官告知你他的手機號碼,以方便以后的聯絡。
(3)摘錄、復印案卷文件。
如果你去的法院沒有復印設備,你只好用手去抄寫案卷的內容,大多數條件下,你可以得到允許的情況下復印案卷中的文件。如果對方在舉證期限內有新的證據,你可以要求法院給你提供一份副本。你很有必要留心對方在這個案子中是否聘請了代理人,代理人是何方神圣,這有助于你和你的老師在研究案情的時候綜合考慮,說不定那個律師是你老師的師兄弟,或者是弟子,這個就很重要了。
(4)閱卷時的注意事項。
閱卷只是個很小的工作,但有很多注意事項:未經過允許,你不要好奇去翻閱法官辦公室別的案子的卷宗,讓法官覺得你可疑;你不要拆撕案卷;二審案卷可能會有附卷,附卷有時是法官評議的記錄,這是工作秘密,沒有經過他的允許,你絕對不要去看,否則你會為你的好奇付出代價;沒事不要打聽法官對案子的看法,案子還沒有開庭判決,就是有看法,他也不能告訴你,況且他又和你不熟。
第三件事:遞交文書和交換證據
一個案子進入法院,不管你是兩者的哪一方代理人,你都會有很多文書和證據要遞交和交換的。我先說說原告代理人在這件事上的事項:
1.原告的事項
你是原告代理人,恭喜你,你把人家給告了,心理上占盡了優勢。但僅此而已。原告在訴訟中要做的工作準備要比被告多,任何一個程序或者文件的紕漏都可能導致案件全盤崩潰。千萬不能將狀子丟在法院然后就去睡大覺,現在的法官才不會替你整理證據尋找法律依據,你稍有差池,對不起,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原告的文書:
原告的文書有:起訴狀、變更補充訴訟請求申請書、追加當事人申請書、財產,證據保全申請書、司法鑒定申請書、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證據清單以及證據證明事項的說明、如果覺得打不過對方或者雙方調解解決了糾紛,那么就有撤訴申請書。等等等等。這些文書都是由你去撰寫,并且要在一定的時間內遞交給法庭。很多文書,都有其格式,我可以在文后給你介紹幾種不常用的。請你在撰寫這些文件之前先認真仔細的考慮你要表達的事項,也不要寫得文縐縐的,意思清楚,格式正確就行。
原告的證據:
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你要記得向法庭提交證據,如果不能夠及時提交,也要向法庭申請延期。否則,那沒有哪個被告律師愿意正眼看你臨時提交的證據。你給法庭提交的證據應該有證據清單,如果你夠專業,你還應該向法庭說明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證據要準備兩份,以便于交換,否則,你也可能會被要求復印副本而四處尋找復印社。如果你遞交了一疊你和你的老師取到的證人筆錄,那我建議你準備將證人名單交給法庭,說不定對方律師會對你的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不是什么東西都可以作為證據,建議你在當事人給你的一疊幾十上百年的文件里仔細的尋找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材料,賠償案子里,你不要煽情地將原告的血衣、斷掉的指甲,毆打原告的棍子等這些恐怖的東西以及照片拿過去做證據,我見過這樣的東西,那些東西除了讓主審法官發瘋外,你得不到任何正面的反饋。
2、被告的事項
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我也恭喜你,你終于被人告了!要是過去的縣官審案子,他們會說:你要是有道理,哪個會吃飽了跑到衙門里告你,先吃一百棍子!但你不要急躁,被告其實沒有什么大不了,法治昌明,明鏡高懸。
被告的文書:
被告的文書有:答辯狀,反訴狀,對原告的起訴,你總會有些要說的吧??赡苣愕漠斒氯饲『靡惨以嫠銕?,一直沒有借口挑起,正好,這次可以借原告起訴來反訴了。管轄異議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追加當事人申請書、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證據清單以及證據證明事項的說明等等文書,我想在這里重點說明下管轄異議申請書。
管轄異議申請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會選擇在自認為對他有利對你不利的法院起訴,因為他可能在這個法院或者有同學有朋友有熟人有他們認為的便于解決案子讓你輸得很慘各種各樣的關系。如果你恰好不想讓他得逞,也不想馬上解決案子,那么,你會認為這個是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里對你是個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覺得有些不對,你都可以申請管轄異議,雖然被駁回的情況十有八九,因為這個程序可以上訴,所以,訴訟的節奏會被打亂,訴訟的期限會被拖延至少2-3個月時間,對方當事人的心態可能會出現波動。但這個程序可不能不分場合地使用,對于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轄異議的,這樣會讓主審法官輕視你的水準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權利均是不可以濫用的。
被告的證據:
凡是屬于可以證明與原告主張的事項相反事項的證據,都是屬于你的證據。你都有必要對它們進行收集和歸類。你收集證據的目的性很強,主要是針對原告的主張,比如,原告要求你償還欠款,而你卻有已經付款的憑據或者原告的收條;原告需要證明你違反合同,而你卻有不可抗力的依據;原告主張你賠償損失,而你的證據卻顯示原告的損失來自于對產品功能的誤解,自己存在重大的過錯;原告要求和你解除合同,而你卻持有原告有在先不履行合同的證據。等等等等。你的證據應該支持你的抗辯理由,否則就不能給原告迎頭痛擊。如果你的證據恰恰證明了原告的主張,我估計你不僅僅會輸的慘兮兮,也會被老師罵得傷心兮兮。
證據交換后,請你仔細研究對方的證據和自己的證據,尋找對方的紕漏和自己的弱點,不能僅僅就將這些東西收起來交給老師,認真的研究尋找對手的失誤,能夠讓你更快的成長成熟。
第四件事:庭前程序的啟動
不管原告被告,起訴之后,開庭之前,還有很多庭前程序可以啟動,這些程序的熟練運用與否,能夠顯示你是否具備專業能力,有時能夠影響訴訟的進程甚至判決的結果。
財產保全程序
如果你提起的是一個合同違約、賠償、侵權方面的訴訟,你擔心對方可能會是個賴帳不還信譽很差當事人,他可能會將財產轉移變賣干凈,讓你竹籃打水,或者你擔心判決以后得不到很理想的執行效果,或者你只是想向對方顯示下法律的權威,你都可以在訴訟程序提出前申請財產保全程序。這個程序是個有點象臺灣“法院”的“假扣押、假處分”程序,能夠給對方很大的威懾,一個賬號被凍結,財產被查封的被告,除了老實應對訴訟,是掀不起風浪的。但財產保全程序你必須督促法院給你執行,如果你不能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賬號,很多法院可能就發一紙空裁定,增加你的辦案成本而已。如果你不能為你保全的財產提供擔保,法院連這紙裁定都不會給你。
案例:
我有一個律師朋友,他做的業務是受銀行委托,追索當事人購買車輛和工程機械后的不良貸款。當收到銀行的車輛機械的拖延還貸記錄,他的團隊中就有人員立即在所在的城市或機械設備可能所在地尋找相關的車輛和機械。如果發現蹤跡,他們一邊會蹲點守候或者跟隨車輛的行蹤,一邊會立即和法院執行局法警以及辦案法官聯系,等他們趕到現場,立即由這些人扣押車輛和機械。他們比較成功的案例是在幾千公里的城市扣押了幾臺作業中的大型挖掘機,并用平板車從幾百民工圍著的工地上將那些鐵坨坨運回來。這個行動,動用了一個區法院法警隊的全部成員。這種案子只要能夠保全到財產,百打百贏。
原告還可以根據案情啟動證據保全程序和先予執行程序,但這些程序的運用不是很普遍。
管轄異議程序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會選擇在自認為對他有利對你不利的法院起訴,或者將本來應該上級法院審理的案子在下級法院立案,以避開二審出現對其不利的情況。他可能在這個法院或者有同學有朋友有熟人有他們認為的便于解決案子讓你輸得很慘各種各樣的關系,而你恰好不想讓他得逞,也不想馬上解決案子,那么,你會認為這個是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里對你是個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覺得有些不對,你都可以申請管轄異議,雖然被駁回的情況十有八九,因為這個程序可以上訴,所以,訴訟的節奏會被打亂,訴訟的期限會被拖延至少2-3個月時間,對方當事人的心態可能會出現波動。但這個程序可不能不分場合地使用,對于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轄異議的,這樣會讓主審法官輕視你的水準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權利均是不可以濫用的。
案例:
我曾經作為一個案子的被告代理人參與訴訟,原告是一個商業銀行,我的當事人為一個企業,該企業在銀行貸款100萬元,加上幾年的利息共計120萬元左右未償還。而該銀行的案件一般有一個區級法院的某個固定的法官審理,他們一批可以起訴20個當事人,我的當事人不幸在列。而我查閱了本省高級法院發出的確定級別管轄權的通知,該區級法院的只能審理100萬元以下標的的案件。于是,我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最后,區級法院將案件移送到地區中級法院,并在3個月后開庭。而后,其它被告均紛紛提出管轄異議,該商業銀行為協調案件,最終撤銷訴訟,并同意貸款延期。
同樣,被告在庭前也可以啟動反訴程序、重新鑒定程序,追加當事人程序等等。
第五件事:開庭
案子終于走到開庭的程序了,作為原告,這意味著被告的所有阻撓拖延的程序均已經結束,而你不同意和他在庭前達成和解。作為被告,則意味著庭前的所有努力均已經終結,你只有在庭審時和對方一較高下。
民事案件的開庭程序在N多的教科書中都寫得明明白白,我的目的是從實踐的角度談談你應該注意的些事項。
(1) 庭前準備要充分。
有些律師會在開庭前10分鐘才看看案卷,有的律師連案卷都沒有,要臨時借書記員的文書去復印。開一次庭,最長也就3個小時,而這三個小時,你可能要不停的發言,翻資料。如果你沒有準備好,你可能會被法官和對方律師的一個問題給問得目瞪口呆,也可能找遍全卷也沒有發現你要闡述的某個問題的摘要。因此,我一般是將要講的內容列成一個備忘錄,將要舉證的文件列成一個清單,文件上用小貼紙標記。準備充分是贏得案子的一個重要條件。
(2) 法庭調查要條理明晰。
法庭調查是個關鍵的階段,所有案件事實均需要在這個階段查明。法官有的時候會反復的從辯論階段返回調查階段,那是因為有些事實沒有查清,而你在辯論中卻將它作為事實去引證。法庭調查階段時,你要將全部精力集中在對自己證據的陳述說明以及對對方證據的揭露駁斥上。所謂的質證,就是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論述。對于有證人證言作為證據出現的情況,建議你一定要提出必須證人出庭作證。你不必引用法律,展開議論,那是下個階段的工作,否則法官會一次次打斷你,并威脅你退出法庭。不過,遇到可以沉重打擊對方的機會,你也可以不用顧忌法官是不是真的趕你出去,再說,真的趕你走,他的庭也開不下去了。你也不要放棄詢問對方的機會,并在庭前準備好問題。很多律師沒有問題問對方,其實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當然,你的問題應該緊扣案件,確實沒有問題就不要亂提問。
(3) 辯論階段要到位。
我們的法庭還沒有真正的采用抗辯式的庭審方式,審判長主導著庭審的進程,他注重的是事實和證據,而不在乎律師是否牙尖
嘴利,雄辯滔滔;同樣,他也是個有自尊的人,不需要你從法學理論上對他進行再次的教育,你的功底或者還夠不上向他普及某種理論常識。所以,你在撰寫代理詞的時候,你不用沒話找話的說明合同的概念或者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你用不著引用你大學教授某本著作上的一個理論,除非你愿意被他怒不可遏的制止發言。有些學究派律師在很多法庭上不吃香,就是因為他們太喜歡搞些理論的大道理來搪塞事實和證據的不足。你要說的是事實和證據以及基于這些事實和證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辯論用不著太多輪次,重復的話法官會制止你。也不是每個辯論都會針鋒相對的,你如果沒有辦法找到對方的破綻,你自說自話也行。關鍵的是,你要通過辯論闡明自己的主張,能夠反駁對方主張當然好,如果不行,也不要強辯、詭辯和狡辯。
你最好做好結案陳詞。這個程序可以讓你全面的闡明你對案子的觀點。時間不要太長,3分鐘就好。這個程序很多律師都放棄了,其實很可惜。
(4) 做好調解的準備。
幾乎沒有不可以調解的案子,在民事訴訟領域里,法律的目的其實不是分清是非而是在于平衡利益。調解可能會貫穿整個訴訟過程。因此,在庭前,你應該征求當事人對調解的意見,并闡明案件調解對各方的利弊,讓當事人作出選擇。
如果你的代理權限不是特別授權,你不能代理當事人簽訂調解文書。即便你有合法的授權,你在決定使用這些可能導致當事人重大權利變化的權利時,一定要事先征求當事人的意見,以顯示你是個成熟的律師。我在調解時,遵循的是絕對不自作主張的原則,任何一個決定,均和當事人溝通,聽取其意見。這是對當事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執業風險的控制。你如果第一次得到特別授權代理,不要興奮,你的“權力”越大,你的責任也越大。
第六件事:補充文件、簽署文書
補充文件
開完庭,不代表你就沒有工作要做。在庭審過程中,實習的書記員可能在津津有味地聽你和對方律師講述著各自的故事,而忘記了在記錄上寫一個字,你也可能還有很多問題沒有說到位,比如,你可以在庭審時告知法庭,庭后你將書面訂正質證意見并提交法庭附卷。你也可能還有些反證的證據需要舉出并在下次開庭時使用,你可以在庭辯時,告知法庭將整理提交書面的代理文件。總之,你應該在庭后3天內將你認為要補充地文件交給法庭主審法官。如果你覺得有必要,可以對某些專業問題寫出法律意見書。
簽署文書
任何一個案子的審判結束后,法庭會根據情況制作出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要求嚴格的法院,每一個案子結案都會有一個宣判程序,兩者以及其代理人都會出席,審判長會起立宣讀判決書全文。當然,我也在辦公室收到過法院郵寄來的文書,而我的辦公室離法院僅僅一公里之遙。
你收到或者代為收到的文書,請在第一時間送達給當事人,因為只有他才承擔判決的后果,享受判決確定的權利。你絕對不能因為敗訴而將文書扣在手里14天,在上訴期屆滿的前一天才不得不拿出來,除非你想測試下當事人的音量分貝。沒有哪個律師能夠打贏任何一個案子,執業的前幾年,你的勝訴率不高只能說明你的經驗有待提高。輸了就承認,這可是人品問題。
第七件事:執行
不是每個判決都能執行。
你有幸贏得了訴訟,在所有的審判程序全部結束之后,你有必要請法院兌現他們對你當事人的承諾。但是,這個承諾可不是銀行承兌匯票,一定能夠兌現的。你絕對要改變判決就一定會得到執行的天真想法。訴訟的風險不單純體現在勝敗難以預測上,也體現在即便勝訴法院卻無法兌現它的文書上。到了執行階段,你會體會到財產保全程序的重要性,并且為當初沒有申請保全而懊惱不已。
你不要忘記申請執行,即便有可能沒有辦法執行到位。
執行的程序
最高法院對于執行下發過很多的司法解釋以及指導性文件。你應該認真研究。我要說的是,執行程序中你要和法官配合的問題。
申請執行是不需要付費用的,因為被執行人會在執行終結時支付。但是,如果你不要認為將執行申請仍在法院,執行官們就可以完全地將標的執行到位。先不說你的案子沒有經過某某領導的批示督辦,執行官會將這個案子壓在他桌子上厚厚一堆案卷之下,如果你不向他們提供可執行的財產線索,這個案子說不定就執行不下去。還有,你案子的執行標的小,執行難度大,執行官說不定就忘記還有這么個案子在手上。
我最近執行終結了一個案子,一個中級法院的一審案件,標的只有3萬元。從執行立案到執行終結,用了5個月時間。先是執行人員出差,立案1個月后才發出執行通知書,對方不予理睬。然后他們接著在全國各地巡視出差,等他們走遍全國各地后的第3個月才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當事人照例不予理睬。我被不止一次的指責沒有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而我卻曾明明白白的告知執行官,被告的工廠每天在冒煙,銀行的進出每天都有幾萬。當我打了N多次電話,跑執行局N多次后,最終在第5個月的時候取得執行財產時,我被告知,你的案子太小,他們太忙。但我除了感謝他們,半天說不出其它話。案子太小,確實是我和當事人的錯。
我舉這個我的案子要說明的問題是,執行是沒有終結的時限的,你除了和法官配合外,不能對他們的工作進度提出任何不滿,否則你的案子興許就執行不了。你要提出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且是非常容易的執行的財產,如果是個大型的設備,或者是個車間,或者是塊廣闊并茅草叢生的地,那我先建議你不要著急,那些東西沒有腿,然后你查查是不是已經抵押掉了,然后讓當事人準備足夠支付執行局出動半支法警隊和評估拍賣的費用。
這個是在微信上看到的,應該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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