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主體不同,批捕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監科,起訴的主體是是由人民檢察院公訴科。2、在案件中所處的階段不同。批捕是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后,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一定的了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與有逮捕的必要的,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偵監科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后再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是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移送到檢察院公訴科請公訴科提起公訴,檢察院公訴科就對這些案卷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按照我國的規定批捕和逮捕的嚴重程度時一樣的,那么在進行逮捕前也是需要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如果在公安機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以及犯罪證據時,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的申請,檢察院也是會根據證據和材料決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批捕是指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以批捕和逮捕其實是一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無論是任何形式的犯罪行為都將會給大眾公民以及社會的公共治安和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都是會在發現違法行為后進行立案調查,在充分調查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后是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夠充分后也是會駁回逮捕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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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批捕和逮捕并不是一個意思,批捕是檢察院的行為,而逮捕則由公安機關具體執行。從程序上,批捕在先,之后是具體執行。公安機關辦案,對于有必要逮捕的,會向檢察院提交材料,檢察院在七日內會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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