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刑事訴訟中偵查行為的種類
刑事訴訟中的偵查行為,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各種專門調(diào)查活動。有以下8種: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辨認;通緝。
在社會生活當中,不管有什么違法亂紀的事情,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以后,肯定第一步就是要進行立案偵查。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普及,現(xiàn)如今我國執(zhí)法機關在偵查案件的時候,偵查手段和偵查方法等方面都已經(jīng)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偵查行為包括哪些?一、刑事訴訟法偵查行為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偵查行為,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各種專門調(diào)查活動。有以下8種: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辨認;通緝。二、刑事立案注意哪些事項(一)公安機關的立案范圍 管轄一般的刑事案件。(二)檢察院立案范圍 1、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三)報案、舉報、控告 1、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報案、舉報; 2、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檢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四)被害人立案權利救濟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三、刑事偵查的流程 1、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nèi)進行。 2、詢問證人 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勘驗、檢查; 4、搜查; 5、扣押物證、書證; 6、鑒定; 7、通緝; 8、偵查終結(jié)。 目前我國的偵查行為一共包括八種,主要包括扣押物證書證,鑒定,辨認,勘驗等各方面。除此以外,我國執(zhí)法機關的偵查手段也是各種各樣的,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能有助于案件及時偵破的,不管是哪種行偵手段都可以。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刑事偵查是干什么的
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jīng)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jù),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刑事偵查員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時還可能要尋找和詢問證人。然而,職業(yè)偵查員主要注意的是職業(yè)罪犯。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diào)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xiàn)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xù)犯罪、逃跑、毀滅證據(jù)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nèi)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傳、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刑事偵查任務如下:
1、在查找沒有留下指紋或其他確鑿證據(jù)的罪犯時,往往可以通過分析其慣用的手法取得進展;職業(yè)罪犯似乎慣于使用某種伎倆(例如破門而入)以尋求某種類型的贓物,并留下某種標記。
2、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偵查被視為相當重要的訴訟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規(guī)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diào)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偵查與起訴、審判緊密聯(lián)結(jié)。對公訴案件而言,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基礎和前提,偵查任務完成的程度極大地影響著公訴和審判的質(zhì)量。在司法實踐中,偵查結(jié)論為審判機關所認同的可能性很大。
刑事偵查措施有哪些?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二)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三)傳喚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五)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
(六)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
(七)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jiān)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蛘咂渌m當?shù)牡攸c進行。
(八)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
(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蓋章),并摁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
(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三)詢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三、勘驗、檢查
(一)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二)偵查人員執(zhí)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yī)師進行。
(四)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五)為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四、搜 查
(一)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
(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五、扣押物證、書證
(一)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勘查、搜查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郵件、電報)進行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三)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質(zhì)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其中一份須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四)公安機關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損毀,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nèi)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六、查詢、凍結(jié)存款、匯款
(一)公安機關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jié)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但不得扣劃存款、匯款。
(二)對于凍結(jié)的存款、匯款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nèi)解除凍結(jié)。
七、鑒 定
(一)為了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
(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jié)論,并且簽名。
(三)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結(jié)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jié)論有異議,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對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由刑事偵查措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八、辨 認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公安機關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九、通 緝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發(fā)布通緝令、懸賞通告,以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跑的罪犯。
警銜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按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逐級晉升。
3、 偵查工作制度
(1) 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檢舉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對受理的案件要迅速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立案,對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決定立案的,應擬定偵查方案視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 偵查程序制度
公安機關對已經(jīng)立案的刑事案件,應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diào)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jù)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根據(jù)需要采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3) 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提請檢察機關批準予以逮捕。
(4) 移送起訴制度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jié)的案件,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犯罪性質(zhì)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xù)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5) 證據(jù)制度
偵查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
刑事偵查終結(jié)后如何處理
偵查終結(jié)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jié)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偵查終結(jié)后,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xù),且符合、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虮O(jiān)視居祝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126條、第127條規(guī)定的條件,需要延長嫌疑人偵查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nèi)偵查終結(jié)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jié)的案件,應作出提起公訴、不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已經(jīng)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diào)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jù)材料。對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1]
刑事立案前的調(diào)查行為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fā)生,然后審查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證據(jù)或證據(jù)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diào)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jù)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diào)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必要的專門調(diào)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jù)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jù),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diào)查。在立案階段所進行的調(diào)查,其目的在于了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情況,應當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fā)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內(nèi)進行,能擴大范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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