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長拘留期限30天的三種情形是什么?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二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二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二、刑事拘留的特點是什么?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沖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綜上所述,延長拘留期限30天的條件是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類似于這種情況,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自拘留以后延長至30天。其實一般情況下,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應該是拘留以后的三天之內,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延長1到4天。
法律分析: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二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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