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希望你能幫我一下!我也是寫論文![email protected] 希望你能幫我就這么多的分了!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概述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涵義和基本內容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涵義是:針對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該寬則寬,該嚴則嚴,有寬有嚴,寬嚴適度;“寬”不是法外施恩,“嚴”也不是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1]
寬嚴相濟,具體來說,對于嚴重威脅國家政權,社會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應當堅決依法嚴懲。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輕緩犯罪、偶發犯罪及因為民事糾紛而引起的一般犯罪,則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同時,立足社會實際需要,協調重罪與輕罪適用法律寬與嚴的平衡,對重罪不能嚴厲過度,對輕罪也不能寬大無邊,應當寬嚴有度,形成良性互動。[2]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并不是教條主義,而是根據案情的特點和社會形勢來確定的,它不是一味地對犯罪進行寬容,也不是一味地進行嚴打,而是將寬與嚴有機地結合起來,其實質是對各種犯罪行為進行區別對待,即要有力打擊犯罪,又要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的建設。
《韓非子》有一句話“故罰薄不為慈,誅嚴不為戾,稱信而行也。故事因于世,事信適于事”。這就是說,法律懲罰很輕,并不是因為司法者的仁慈;懲罰很重,也不是因為司法者的殘暴,而是根據案件的情節和社會的形勢決定的。所以治理犯罪要取決于社會的實際情況,而采取的措施也要適應事物本質規律,才能達到預期目的。[3]
寬嚴相濟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有度,寬嚴審時。
2、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關系
對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關系問題,我國理論界觀點不一,有一種觀點認為寬嚴相濟政策就是體現刑法中規定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精神理念,是一脈相承,而不是一種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另一種觀點認為這兩種政策并不可同日而語,從制訂背景、社會形勢及制定意義等一系列方面都完全兩樣,是兩種完全不一樣的政策。筆者認為:
(1)有一定的歷史淵源
我國1979年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作為刑法的立法依據之一,此后這一政策指導刑事立法、司法長達二十多年,雖然1997年刑法對刑事政策沒有新的表述規定,但是目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就是對原有“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繼承和發展,基本理念還是有點相似。從實質上來講,兩項政策的基本理念都是對情節嚴重的一系列犯罪進行嚴厲打擊和懲辦,而對一些主觀惡性較小或情節輕微的案件進行寬大處理,在案件的實際處理過程中講究寬與嚴的結合。
(2)并非同一概念,是帶有時代要求的新的刑事政策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遠煌認為,寬嚴相濟是懲辦與寬大政策的新發展。從邏輯結構及語境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中,懲辦在前,寬大在后;懲辦是基礎,而寬大是懲辦的必要調節或補充。而在寬嚴相濟政策中,寬是基礎和前提,其更加強調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寬包含著應當和可以“寬恕”的絕大多數犯罪,盡量減少或減緩對社會生活的刑事干預。
寬嚴相濟政策是新時代提出的新要求,主要立足于寬,在寬的基礎上也與嚴相濟,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打下基礎。故筆者認為寬嚴相濟政策是懲辦與寬大政策的繼承和發展,是新時代下與時俱進的產物。
二、寬嚴相濟政策的兩個原則基礎
1、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寬嚴相濟政策的界限。根據刑法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寬和嚴都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礎上展開來的,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只能以現行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為限,不能脫離法律規范講寬與嚴的問題。貫徹寬嚴相濟政策,雖然主要強調“寬”,這是必要的,但這個“寬”是有范圍的,要有個“度”,這個“度”就是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各種實體標準、程序規范等,貫徹寬嚴相濟政策一定要在這個范圍之內,超越了這個范圍就是法外開恩或者是法外施暴,就是違法辦案,不符合寬嚴相濟政策的宗旨。
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事司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底線和標準,也是寬嚴相濟政策對刑事司法的一個具體而又較高的要求。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應根據其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大小相適應,是表明犯罪與刑罰之間相互關系的一個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僅要求考慮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性,而且要求考慮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方面的主觀危險性的大小,將責任與預防作一體化的考量。[4]寬嚴相濟政策正是以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本,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主觀惡性的特點等方面為參考進行寬嚴相濟,做到有寬有嚴,寬嚴適中,良性互動,即不能寬到法外施恩,也不能嚴到法外施暴。只把對這個寬嚴結合的尺度把握好,才能遵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才能真正貫徹落實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做到寬嚴相濟
1、審判階段完善刑事和解制度,適度多用緩刑。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5]。這種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國傳統的重調解的心態,這樣,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經濟賠償和精神撫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積極悔罪服法,減少了社會中的對抗因素,減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會和諧。
2、加強社區矯正制度。社區矯正制度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6]它不是一個刑種,而是一種社會化的矯正措施。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最為重要的是社區矯正在中國的興起。社區矯正對于體現寬緩的刑事政策,彌補現有短期自由刑缺陷有其積極作用。
3、辯訴交易制度之嘗試。辯訴交易是指法院在開庭審理之前,檢察官與被告人或辯護律師經過談判和討價還價來達成由被告人認罪以換取較輕定罪和量刑的協議,辯訴雙方一旦達成協議,法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實質性審判,而僅在形式上確認雙方協議的內容。[7]這種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順利改造,回歸社會,避免在監獄等監禁場所進行交叉感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被害人得到經濟上的補償及精神上的安慰;同時,這種案件的快速解決方式也促進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減少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有效地減少積案,更有利于社會的安定與和諧。
4、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要加大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的政策。如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要嚴格落實到位,對規定的可不予批捕、可一般不起訴的情形要認真審查,如符合條件應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嚴格遵守規定的案情告知制度、專門辦理制度、親情會見制度、分案起訴制度及社會調查制度等人性化制度。
賈宇代表性學術成就
賈宇教授在學術領域取得了顯著成就,尤其在死刑制度研究上展現出深刻的洞察力。1995年,他率先對死刑制度的本質和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系統的理論見解和改革主張,積極推動了這一領域的變革進程。
在刑法理論方面,賈宇教授對我國刑法典中的犯罪故意概念進行了全面的批判,他否定了社會危害性認識在犯罪故意中的核心地位,創造性地提出了“希望故意、容忍故意、放任故意”的分類法,以及“行為故意和結果故意”的區分,首次提出了“容忍故意”這一概念。他的這些理論貢獻使得犯罪故意概念有了全新的架構,奠定了他在該領域的領先地位。
在誣陷罪的法律處理上,賈宇教授在1986年就提出了反對“誣告反坐”原則的主張,他建議對誣陷罪設置獨立的法定刑。這一前瞻性觀點后來得到了國家立法的采納,反映了其在刑法立法領域的影響力。
此外,賈宇教授在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上也有所建樹。他否認了刑事和解制度源自上世紀七十年代加拿大的普遍觀點,而是深入研究了上世紀三、四十年代我國陜甘寧邊區的刑事和解實踐,為我國的刑事和解制度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理論支持和實踐經驗。
賈宇教授始終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長期義務為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提供法律咨詢,以實際行動推動法律的實施,他的貢獻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好評。
擴展資料
賈宇,男,漢族,1963年2月生,青海省貴德縣人,中共黨員,1986年6月參加工作,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現任西北政法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引。
刑事和解的和解概念
刑事和解,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加害人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以獲得雙重補償,而加害人則可以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盡快回歸社會的雙重機會。1 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約的典型形態,和“私了”的區別在于,有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確認,保證了糾紛解決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當性。刑事和解也有別于辯訴交易,辯訴交易中公訴人一般根據所掌握的證據能否獲得勝訴而決定是否進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見,也不以賠償、道歉作為條件,被害人被邊緣化,交易的結果很有可能違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刑事和解則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為了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的案件解決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學的創舉,始于上個世紀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縣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嘗試方案。當時,基秦拿縣的一名年輕緩刑官員說服法官讓兩名被判處破壞藝術作品犯罪的年輕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見面。其后,法官責令兩年輕人向被害人賠償所有損失作為其判處緩刑的條件。數月后,兩名加害人再次會見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應的賠償以履行法院判決。基秦拿縣這種嘗試逐漸演變為一個由教會捐贈、政府補助和社會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會。隨后,加拿大其它地區也積極參與這項活動。1978年,美國印第安納州埃爾克哈特市首次將“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國。自此,該和解方案迅速傳遍了整個美國和歐洲。到目前為止,世界已擁有1200多個“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項目,其中美國和歐洲占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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