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認為自己被判處的刑罰過重或者法院判決錯誤,是可以提出申訴的。那么關于刑事案件申訴規定是怎樣的呢?律師35小編下文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大家可以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做好刑事申訴工作,加強審判監督,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對處理刑事申訴作以下暫行規定。
第一條 刑事申訴一般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對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裁定的;
三、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基層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申訴人仍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
四、對于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處理的。
第四條 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的;
三、原經本院復核的;
四、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申訴人仍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審訴的;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處理的。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
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區分院判決、裁定的;
三、原經本院和本院原大區分院復核的;
四、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申訴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的;
五、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審查處理的。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上級人民法院對屬于下級人民法院處理的刑事申訴,應及時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并通知申訴人直接同該院聯系。
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立卷時可以將申訴材料及處理情況并入原卷或者另立副卷;原審的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刑事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重點刑事申訴,應立申訴卷。
第七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一般應調出原卷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通知書應當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有理有據地批駁。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改判一審判決的刑事申訴,應調卷進行審查。認為原終審判決正確的,要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刑事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應寫出案情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維持原判的,由本院或交第一審人民法院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九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區分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復核的案件,提出申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認為原判正確的,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直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需要改判的,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連同原卷逐級上報審查,由核準的法院審定。
經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的死刑、死緩、類推案件,提出申訴的,可以由核準的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寫出案情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核準的法院審定。核準法院認為原判正確的,可以交第一審或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核準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需要改判的,由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十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處理后的刑事再申訴、可以調卷審查;可以派人下去,會同下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可以與下級人民法院共同研究。經審查,認為應當維持原判的,可以由下級人民法院做好息訴工作;也可以直接做好息訴工作;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原判有錯誤需要改判的,可以由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可以指令再審;也可以提審改判。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閱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后,認為原判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可能有錯誤,應提出問題,層轉下級人民法院查處并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內容是:被告人(被害人)的自然情況、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處理情況、申訴的主要理由和要求、重新查處后認定的事實和根據(包括針對申訴理由查證的情況),處理結果及其他認為需要說明的問題。
上級人民法院對多次提出的刑事申訴,認為需要了解原判處理情況的,可以要下級人民法院詳報原判情況。
第十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有重點地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還應當會同下級人民法院查處一些重大、復雜的刑事申訴案件,以加強對刑事申訴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后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申訴,要認真審查處理,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并耐心地做好申訴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在當地聽候處理。
第十五條 對無理取鬧的申訴人,要嚴肅地進行批評教育,有針對性地進行批駁,使其息訴。經多次處理仍不聽勸教,可以依靠當地群眾或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對無理取鬧屢教不改,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觸犯刑律,需要依法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或者逮捕判刑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據,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負責審查處理刑事申訴的審判人員,要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關心群眾的疾苦;審查處理刑事申訴,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正確地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要熱情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和國家政策,做好對申訴人的解釋和教育工作;工作要盡職盡責,不得推諉;要遵紀守法、秉公辦事。
看了上述小編整理的關于刑事案件申訴的規定,相信大家對此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我們要注意,刑事案件申訴必須要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還要寫申訴書,要是你不知道該如何書寫申訴書,可以來電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申訴被駁回后還可以申訴嗎
刑事案件申訴時間是多久?
刑事案件申訴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案外人可否向人民法院調取案件卷宗
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39號
第一條 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三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聯系。
第四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填寫查閱案件有關材料閱卷單。
申請再審的程序
申請再審在司法實踐中無論上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對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服的,都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進行上訴,上訴的時候一般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材料,那么申請再審的流程是怎樣的?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申請再審的流程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提出
1、期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兩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提交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
(2)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4)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5)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6)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7)送達地址確認書。
(二)再審申請的受理
為了增強再審申請的對抗性,《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11]。這項規定使得申請再審的審查工作更加全面和準確,也符合人民法院的中立立場。
(三)再審申請的審查
1、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1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審查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13]。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的具體方式如下:
(1)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2)審閱原審卷宗。
法院認為僅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難以作出裁定的,應當向原審法院調閱原審卷宗予以審查。原審法院在收到調卷函后十五日內按要求報送。
(3)詢問當事人。
法院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4)組織當事人聽證。
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A.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B.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C.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法院做出決定
1、決定再審
在審查期限內,人民法院根據審查結果,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再審的,應立案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該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駁回申請
認為不符合上述法定再審情形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
二、申請再審要提交的資料
(一)再審申請書應寫清:
①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②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③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④具體的再審請求;
⑤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⑥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⑦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二)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另加4份,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三)應提交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或其他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的證明。
(四)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提交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一、二審判決書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4份。
(六)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七)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八)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并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相關推薦:
刑事再申調卷(決定再審之前一定會調卷嗎)
庭審報告刑事(刑事案件庭審筆錄 很急)
刑事拘留一月(刑事拘留一月是否留有案底)
工亡賠償標準(工亡補償標準)
經濟賠償證明(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