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內容是主犯和犯罪集團的定義及對主犯如何處罰?! 〉诙鶙l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忉專罕緱l是關于主犯和犯罪集團的定義及對主犯如何處罰的規定?! ”緱l分為四款。第一款是關于什么是主犯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主犯包括兩種人:一種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即組織犯罪集團,領導、策劃、指揮犯罪集團成員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領導者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數個人。另一種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所謂“起主要作用的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出謀劃策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 第二款是關于犯罪集團定義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犯罪集團應當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由三人以上組成;2.為了共同進行犯罪活動;3.有較為固定的組織形式。所謂“固定”包括參與犯罪的人員的基本固定和犯罪組織形式的基本固定。 第三款是關于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所謂“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中,起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的主犯?! 〉谒目钍顷P于對一般主犯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除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或者由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于一般主犯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首要分子來說要小些,因此,本條規定了輕于首要分子的處罰原則,以體現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刑法全文2024逃稅罪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刑法條文中規定如果納稅人通過欺騙的手段,虛假的納稅或者是不申報納稅的,構成逃稅罪。一般數額較大的,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數額巨大或者是特別巨大的,處罰的就更重。
一、刑法全文逃稅罪的內容規定是怎么樣的?
刑法規定: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 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 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 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 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七條 [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2]33號
為依法懲處偷稅、抗稅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劾U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帳憑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第三條 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第四條 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實施抗稅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二)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稅的;
(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第六條 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
依法繳納稅收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稅收的收取關系到國家的經濟,關系到國家安全從而涉及到社會以及每一個公民的安全,所以對于逃稅抗稅的行為是極其惡劣的,法律也依法對抗稅的行為作出了規定,依法處罰款或者是拘留等。
刑法二十三條全文?
刑法二十三條規定了普通侵財犯罪的量刑基準和適用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十三條 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行賄罪、瀆職罪、敲詐勒索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的刑法定罪標準和量刑基準,依照下列規定:
(一)數額巨大的,是指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但是數額特別巨大的除外;數額特別巨大的,是指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數額較大的,是指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
(三)數額較小的,是指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四)數額較少的,是指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的。
第(一)項數額標準不適用于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
凡屬第一款規定的罪名,其數額在“數額較大”以內或特別巨大的沒有達到最低限度的,可以不經過審判,可以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已經定罪的也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分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加重處罰。限制公民權利的刑罰不得適用。
以上就是刑法二十三條的全文,總體而言刑法會根據經濟犯罪的罪與刑的情況對于相關罪名的數量和區間進行給予適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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