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強制傳喚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強制傳喚的條件是:
1、強制傳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2、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傳喚的程序是:
1、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
綜上所述,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強制傳喚的方法?
強制傳喚的方法主要包括口頭傳喚和書面傳喚兩種方式。
一、口頭傳喚
口頭傳喚是指執法人員在法定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直接進行口頭指示,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進一步調查或詢問。這種傳喚方式簡便快捷,適用于一些緊急情況或現場調查。但口頭傳喚需要確保被傳喚人明確理解并自愿配合,以避免可能的誤解或沖突。
二、書面傳喚
書面傳喚是指執法人員通過書面形式,向犯罪嫌疑人發出正式的通知,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或訊問。這種方式更加正式和嚴肅,適用于需要正式通知或記錄的情況。書面傳喚可以是手寫的,也可以是打印的,但必須明確記載傳喚的理由、時間、地點等關鍵信息,并且要有執法人員的簽字和蓋章。被傳喚人必須按照書面通知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
詳細解釋:
在執法過程中,強制傳喚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確保涉案人員接受調查或訊問。無論是口頭傳喚還是書面傳喚,都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確保被傳喚人的權益得到尊重。同時,執法人員在進行強制傳喚時,需要確保自身的安全,防止發生意外或沖突。此外,根據不同的情況和需要,執法人員可能會選擇不同的傳喚方式。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犯罪嫌疑人逃避調查或拒絕配合時,可能需要采取更強制的措施來確保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強制傳喚的方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
傳喚的具體程序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傳喚的具體程序如下:
1. 對于非需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可傳喚至指定地點或住所、單位進行訊問。執法者需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 承辦執法人員需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3. 法律人員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需在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4. 對于無正當理由拒接或逃避傳喚的被傳喚人,經領導批準,可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5. 被傳喚人到案后,應立即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
6. 對現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執法人員可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需說明理由,并將口頭傳喚情況記錄入筆錄。
強制傳喚的條件
強制傳喚的條件是:
1、強制傳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2、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的程序是怎樣的
1、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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