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出具諒解書后還會判刑不
有諒解書還是有可能被判刑的,相關規定如下:
1、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2、所以在得到諒解書之后,仍然需要坐牢的情況也有可能會發生;
3、獲得諒解書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條件,但是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4、諒解書是主審法官對被告人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而不是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5、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的,則被告人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刑事諒解書一般是指刑事案件中,在受害人和嫌疑人或者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了和解,由被害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在刑法上有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刑事諒解書的作用是有利于當事人爭取減刑的機會,同時也是法律中酌定情節。對方如果對當事人產生了原諒,那么法官也就不會再存在什么審判的負擔,量刑也就隨之會減輕。
刑事諒解書的作用主要是對量刑可能適當的減少或免除處罰。但是最后具體對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進行減少或免除處罰,還需要看每個法院的具體判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和解協議的適用范圍】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和解協議的審查與制作】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和解協議的效力】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諒解書可以不判刑嗎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的,可以從寬處罰,如果情節輕,可以爭取緩刑。諒解書只是酌情從輕判決的一個情節,具體怎么判還要法院結合其他具體案情和律師的辯護來綜合確定刑罰。
刑事諒解書本身并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參照本諒解書格式。
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家屬諒解書對判刑起多大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諒解書具有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對于量刑起到較大作用。若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人民法院應當對雙方達成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諒解書。受害人向被告人的家屬開具諒解書后,經酌情考慮,可以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而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予起訴。
一、寫法
1、刑事諒解書本身并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
2、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參照本諒解書格式。
3、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
二、刑事案件諒解書有多大作用
1、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說明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復。故,刑事諒解屬于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
2、從實體的角度來看,若在案證據確能定罪,取得刑事諒解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取得被害人諒解能夠作為檢察機關提出寬緩量刑建議的重要考量因素,能夠令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3、從程序的角度來看,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后,有不予批準逮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可能性。還有可能會令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影響訴訟程序的走向。
三、諒解書的格式通常分為三個部分。
1、第一部分,簡要表述案件經過(何時何地發生何事);
2、第二部分,闡明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賠禮道歉,雙方協商一致認可諒解方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積極賠償損失;
3、第三部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諒解,請求辦案單位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獲得諒解書是否仍會批捕?
即使刑事案件中存在諒解書,也需符合逮捕標準方可實施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諒解僅作為酌情量刑因素,而非免除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
若刑事案件得到受害方或其家屬諒解,依照實際情況綜合評估,適度減輕基準刑率40%以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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