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主體是指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司法人員以外的人。 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訴訟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辯護人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刑事訴訟的主體是指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司法人員以外的人。 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訴訟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辯護人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刑事責任解決的方式: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滅處理方式;轉移處理方式。刑事責任的轉移處理方式只能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適用。定罪判刑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定刑罰的方式。定罪免處就是認定犯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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