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點五克以上不滿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滿三點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6.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
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節嚴重的標準,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一、吸毒販毒多少會判死刑?
根據《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如果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超過1000克鴉片的可以被判處死刑;如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可以判處死刑;如果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大量其他毒品的可以判處死刑。
吸毒是不會被判刑的,但會受到行政處罰。對于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于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販毒視情況而定: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3~7年,并處罰金。
可以看到如果只是自己吸毒雖然會有行政處罰可是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對于有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那么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只是吸毒,會判處勞教一至三年;
如果販毒,就是刑事犯罪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綜上所述,根據毒品的性質,由于毒品犯罪存在巨大的危害性,所以針對涉毒罪犯都是構成特殊累犯的,所以在法律規定上一般不會適用于緩刑,而又吸毒販毒的肯定會從重處罰的,會根據販毒的種類和數量來確定刑事處罰。
刑法第349條規定,對于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犯的行為,如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或隱瞞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財物,初犯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時,刑期可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涉及緝毒人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犯罪分子,將按此規定加重處罰。
如果犯罪分子與包庇者事先共謀實施此類行為,將按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另外,根據第356條,對于曾因毒品罪被判刑,再次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將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年12月20日法發[1994]30號)指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定罪和量刑應遵循《決定》第四條第一款。同樣,窩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也將依據該條款進行處罰。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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