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辨認需要幾個人
視具體情況,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機關組織的辨認中,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檢察院組織的辨認中,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第二百五十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五十七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或場所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或者讓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第二百五十八條 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五十九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第二百六十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張。
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辨認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常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于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
原則上,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關于辨認的相關規定
1、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2、第二百五十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3、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4、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哪蘆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5、第二百五十三條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笑緩行當對辨碰嘩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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