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檢察院提交申訴狀范文
申訴人訴被告人周xx、杜xx、蔣xx犯強迫交易罪一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20xx)渝五中法刑終字第00015號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第00015號刑事裁定書),申訴人認為該裁定錯誤,嚴重違法,特依法提起申訴,請求貴院行使法律監督,并予以抗訴。
申訴請求:1、撤銷(20xx)渝五中法刑終字第00015號刑事裁定書;
2、依法追究被申訴人的刑事責任。
申訴理由:
一、終審法院未依法查明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有關事實。
第00015號刑事裁定書就不予受理的事實,稱“鄒順有向法院提交的渝公高不立字「20xx」12號不予立案通知書、公復「20xx」第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載明公安機關對鄒順有控告周xx等人敲詐勒索案不予立案。公安機關未作出不予追究鄒順有控訴周xx等人犯強迫交易罪的書面決定。”,顯然未依法查明有關事實,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的有關事實。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于20xx年9月1日作出的九檢刑不立審[20xx]009號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明確載明有以下內容,“鄒順有:關于你指控周xx、杜xx等涉嫌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案向五分院提出復議,后轉至我院,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高新區公安分局已向本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據《_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經本院審查認為:說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怎么能說“公安機關未作出不予追究鄒順有控訴周xx等人犯強迫交易罪的書面決定”呢?這明顯是終審法院為了駁回申訴人的自訴而在專門制造理由。
二、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即構成犯罪。此罪的構成根本不論轉讓價格是否與股份實際價值相當,法條也沒有設置其他客觀構成要件。申訴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強迫交易的大量證據,兩審法院均未依法對這些證據做出認定或者處理。
即便如兩審裁定書所稱,強迫交易罪屬于公訴案件范圍,該情形不符合《_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和受理條件,但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而不是駁回申訴人的起訴。兩審裁定顯然適用法律錯誤,客觀上是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縱容了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20xx)渝五中法刑終字第00015號刑事裁定是錯誤的裁定,申訴人的申訴也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和204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在此請求貴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上述裁定做出抗訴決定。
申訴人:
二〇xx年x月二十五日
附:1、原審、終審裁定復印件;
2、九檢刑不立審[20xx]009號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
3、渝公高立字「20xx」12號不予立案通知;
4、公復「20xx」第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5、自訴人的報案材料和刑事上訴狀
6、杜xx出具的所謂50萬元“勞務費”收條;
7、20xx年4月28日當天,周xx在重慶大世界茶樓給自訴人出具的250萬元欠條;
8、吳xx、蔣洪的證明材料;
9、周長舉在石橋鋪派出所的詢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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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如何申訴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刑事案件如何申訴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包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二) 人民檢察院管轄申訴案件的具體范圍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以外的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7日內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申訴人需提供以下申訴材料:
1、 申訴書一式兩份,需是申訴人親筆簽名的原件,要注明聯絡方式。
2、 擬提出申訴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一式兩份。
3、 其他證據材料。
(四)申訴書的格式
許多群眾來檢察院進行申訴時,沒有申訴書。申訴書是人民檢察院接受刑事申訴所必須的材料。刑事申訴書有法定的格式。
二、刑事案件申訴書怎么寫
申訴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訴人因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強奸一案,對某某縣人民法院(20xx)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
2、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犯強奸罪,輪奸受害人張某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原審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劉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張某某,輪奸之說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劉某某、邵某某在被羈押期間,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逼供情況具體確定,該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時不滿18周歲,提起公訴審判時不滿18周歲,開庭審判時剛剛過了18歲生日3天,審判時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在場,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二審疏于審查,錯誤維持。懇請貴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再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檢察院申訴書范文
檢查院申訴書和再審申請書,是當事人或法律規定有權申訴的其他人;下面是有檢察院申訴書,歡迎參閱。
檢察院申訴書范文1
被告人 (曾用名 ,化名 ,綽號),女, 出生,身份證號碼,族,畢業,系,現住(戶籍在)。( 先行政處罰,后刑事處罰)(被告人)曾因犯罪于年 月 日被 人民法院判處 , 年 月 日釋放。因涉嫌 ,于 年 月 日被 刑事拘留,因涉嫌 犯罪,于年月日經 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逮捕,于 月 日由 逮捕。
本案由泰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罪,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辯護人 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 年 月 日退回補充偵查,于年月日再次退回補充偵查,XX偵查機關(部門)經補查,于 年 月 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件重大(復雜),于 年 月 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同案人在逃的,注明“另案處理”,已處罰的,注明“已判處刑罰”,不負刑事責任的,注明“不負刑事責任”。首次出現時標注,用括號括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應標明制作出具機關。
本院認為,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 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泰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慶國
二〇xx年六月七日
附:
1. 被告人現羈押于 看守所。
2.證據目錄1份、證人名單1份,主要證據復印件 頁。
3.有關涉案款物情況。
檢察院申訴書范文2
被告人,李肆,男,1989年8月13日生,身份證號碼為887799198908133721,漢族,初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區蓮花路17號。因搶奪罪,2012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珠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山,男,1987年10月28日生,身份證號碼為779988198710287896,漢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區中山路213號。因搶奪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珠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伍,男,1988年6月3日生,身份證號碼為798999198806030051,漢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區中山路312號。因搶奪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珠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肆、張山、王伍涉嫌搶奪罪于20xx年4月25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4月9日早上9點25分左右,被告人王伍在新香洲富華廣場3期樓下建設銀行門口物色搶奪對象,見被害人王林女士及其姨媽李麗女士步出建設銀行,隨即電話通知在附近游弋的同伙李肆、張山。9點30分左右,被告人李肆、張山共同騎乘一輛“鈴木”男式摩托車(張山駕駛),于距離建設銀行向東約700米處,飛車搶奪被害人王林手提包一個(內有個人證件、手機、剛從附近建設銀行取出的5萬元現金),并致被害人被拖倒受多處輕微傷,之后二人往翠微方向逃竄。王伍也于混亂中離開現場。被告三人于20zz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干警在各自住處抓獲,執行刑事拘留,繳回手提包及3萬元現金,另有2萬元仍在追繳中。
上述事實,由被告人張山、李肆、王伍供述;被害人王林證言,證人李麗、葉龍等人證言;戶籍證明;公安機關證明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山、李肆、王伍涉嫌搶奪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三人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珠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戴玉
書記員:秦冰
二0xx年五月三日
附:1.證據目錄一份;
2.主要依據復印件一冊。
檢察院申訴書范文3
寧檢刑訴字【20xx】第001號 被告人王林,綽號“大頭”,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證號碼為:3502202198201283XXX,漢族,小學文化,住海濱市大洋鄉洋面88號。因故意殺人罪,20xx年8月22日被海濱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海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海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海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xx年11月4日移送海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海濱市人民檢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告知被害人近親屬訴訟權利,并于同年12月5日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海濱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海濱市公安局經補充偵查后于2006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2月19日晚8時許,被告人王林伙同張文等十余人到海濱市電力大廈二樓大世界舞廳內跳舞,因不買門票被舞廳老板被害人陳才阻止后補票懷恨在心。被告人王林提議買鞭炮來放,把舞廳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王林便上街買鞭炮回舞廳分發給同伙,在燃燒過程中被舞廳工作人員發現并制止。張文遂到一樓舞廳門口售票處辱罵被害人陳才并打其頭部一拳,致使陳才仰面倒在售票處對面臺階下,而后張文繼續用腳踩陳才身體。此時,被告人王林從舞廳出來看見陳才倒地后,用腳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王林等人逃離現場,被害人陳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海濱市公安局法醫鑒定:陳才系頭、頸、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性休克硬腦膜下廣泛出血死亡。20xx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濱市公安局投案。
上訴事實,由被告人王林供述;證人邱麗軒、陳榮坤、陳文斌、黃光明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法醫學鑒定;戶籍證明;公安機關證明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殺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求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書記員:**
**
二0xx年三月八日
附:1.證據目錄一份;
2.主要依據復印件一冊。
向檢察院申訴書格式和范文
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華,又名張華,男,1x2x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v^員,中專文化,是廣州市A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現住羅定市黎少鎮沿江路102號。
申訴人因涉嫌盜竊一案,不服羅定市人民法院(1xxx)羅法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xxx0)云中法審監刑申字第XX號通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1)粵高法審監申第X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現向貴院提起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請求貴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莫須有的事實和證據認定被告人犯盜竊罪,并以此適用相關法律錯誤判處被告人刑罰,此案為明顯的冤假錯案。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不清。
(一)三個計量單相表從安裝時便沒有接入零線,導致三個單相表沒有零線回路,造成計量電度不準,此為供電方黎少電站錯誤安裝所致,申訴人并無任何改裝盜接行為。1xx7年7月22日,廖來、招永彬是黎少電站的私人承包老板,為取非法之利,誣告用戶私自更換漏電保護開關為石板閘刀開關,將原電源的零線剪斷不插入三個動力電表,造成計量誤差為由,誣告用戶竊電,不向上級生產主管部門反映,蠻不講理,在當天強行將廠的單相照明和三相動力用電全部剪斷,中斷供電,然后向申訴人勒索40萬元,但因其無理,后來一減再減到5萬元,因勒索不成,又將廠的自來水管拆除,中斷供水進行恐嚇。為了維護合法的權益,申訴人首先向鎮政府、鎮供電所、市供電局電力科反映情況,這三個單位均說是私人承包的,不屬他們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長接訪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長解釋說,電的問題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盜竊案和刑事案,我們公安局不懂電,此案不屬管轄范圍。最后申訴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況。
1xx7年11月4日,羅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羅定市供電局派出檢查人員到案件現場檢查,其中市供電局三個職能部門(用電科、安監科、計量室),市人大、鎮供電所所長李國森、鎮政府、鎮建辦、黎少電站廖來、招永彬和申訴人工廠員工共20多人參與配合檢查。經法定程序檢查,黎少電站招永彬承認自己安裝錯誤,三個單相表從安裝時就沒有接入零線,導致沒有零線回路,造成計量電度不準,市供電局計量室主任李葉恩依據現場證據確定的事實,依法擬訂用電檢查結果協議書,供電方黎少電站廖來當眾簽字確認,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復印件,原件在市供電局處存檔,市人大也有備案。此協議由多部門、多人組成聯合檢查組作出,這份檢查結果協議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法律依據(見附件一),也經過供電方的簽名確認,作為原始的檢查結果,應當成為認定電力裝置安裝事實的權威證據。
(二)原審判決認定供電方更換電度表(照明用),電度表還是不轉,此認定與事實不符。從供電方安裝計量裝置以后,電表一直在轉,申訴人也如電表所顯示的讀數交納相應電費,此有黎少電站收取電費的發票為證。原審判決在缺乏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如此認定事實與案件的真實情況存在嚴重矛盾。
(三)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盜竊電力價值元與事實不符,嚴重夸大了誤差數額。根據本案的《重新鑒定》所述:“三只作動力計量的單相電能表電壓回路沒有接入零線(即b處斷開),電能表之間的電壓回路相聯接,構成中性點不接地的星形接線方式。該接電方式在三相負載同時運行但不平衡時和兩負載運行時,計量會有較大的誤差。”事實上,由于供電方錯誤安裝計量裝置所導致的計量誤差,經供電部門權威工程師確認,其誤差值大約在12%左右,而申訴人工廠自1xx5年投產用電以來電費共計15000多元,在法院開庭審理時主審法官已核對確認過該數額,按當時的收費標準計算出來的誤差值是1x00多元,并非判決所認可的元。
本案糾紛的緣起是作為供電方的黎少電站故意錯誤安裝計量裝置,導致少計少收申訴人相應的電費,不存在申訴人改裝盜接計量裝置盜竊電的問題。此案為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依據民法及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供電方應承擔因自身過錯所造成的法律責任,而出于公平及受益的原則,申訴人應補交按照正確計量讀數的相應電費。羅定市人民檢察院錯誤將該案定性為刑事案件并提起公訴,而原審法院在違背事實和缺乏案件證據的情況下錯誤認定案件事實并判處刑罰。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嚴重不足。
(一)本案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1xxx年x月14日云浮市電力局出具的《關于羅定市黎少鎮華發塑膠廠用電情況的重新鑒定》。但該重新鑒定在取得程序和鑒定結論上存在嚴重錯誤,法院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一,該證據的獲取程序違法。1xxx年x月x日,云浮市電力工業局派員到申訴人處重新檢查時,在沒有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不怪審核批準后,就赴用戶執行查電,違反《電力法》檢查程序,第十七條,并且在檢查現場上,破壞廠受電線路設施剪斷多處,造成電力不能運行事故,至今已經六年,還沒有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修復,使廠無法恢復用電生產,觸犯《電力法》法律責任第60條。同時違反《電力法》檢查紀律第23條的規定,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不得在檢查現場上替代電工作業,是違法實行檢查、執行措施,同時在整個檢查過程中并沒有出示《用電檢查證》,檢查結束后也沒有依法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交由申訴人簽收,已嚴重違反《^v^電力法》第5x條、《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第17、1x、1x、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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