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原告撤訴法院如何處理
刑事案件中是沒有原告的,自訴人撤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會準許。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對于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刑事案件有原告被告嗎
刑事訴訟中是沒有原告的說法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應該是我們理解的原告,刑事訴訟中一般都是稱之為被告人、公訴人以及被害人。公訴方代表的是原告方,但是并不代表就能稱之為原告,因為在刑事訴訟當中公訴機關的公訴人行使的是公訴權利,專屬于人民檢察機關。其實這樣的程序是由刑事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刑事案件一般情況都較嚴重,涉及到刑事犯罪,被害人獨立取證并起訴困難重重,發生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針對案件情況、案件性質決定調查方向,以國家力量調查刑事案件更加有利于對犯罪的打擊和震懾。案件調查完畢,抓獲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會將案情陳述以及收集到的案件證據一起提交給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針對案件了解情況,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就會由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派公訴人員對被告人犯罪情況進行介紹,提出定罪量刑意見。這一系列流程下來,就能夠發現公訴人始終是站在被害人一方的,但是要強調的是刑事訴訟中不能將被害人稱之為原告人,公訴人不是原告人。
一、原告與公供人是不是一個人?
既然刑事訴訟中沒有原告,很多人就會認為公訴人就是原告,會把公訴人和原告畫上等號,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公訴人是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他們代表法院出庭提起訴訟,他們的身份依舊是檢察院工作人員。他們出現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收集證據以及相關專業法律知識的不足,他們出庭參與的庭審不僅是關系到被告人能否得到應有的刑罰,還直接體現著監察機關的形象,通過公訴人出庭不僅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在維護法律的權威。
二、刑事案件物證提取程序
刑事案件中,提取物證的程序為:
1、勘驗、檢查。司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查看和檢驗,執法人員對人身或者特定場所進行調查;
2、搜查。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案件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1. 在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指的是公訴機關,即檢察院,在案件中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訴訟。
2. 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如果原告(自訴人)經法院傳喚后未到庭,法院可能會按照原告撤訴的處理方式進行。
3. 在刑事案件的宣判環節,原告(自訴人)不到庭的情況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法進行宣判。
4. 通常情況下,刑事案件中并沒有所謂的“原告”這一稱謂,而是有被告人和受害人(被害人)的區分。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相關機關需進行審查,并根據是否有犯罪事實來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決定不立案,需將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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