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訴后發(fā)回重審會加刑嗎
1. 在刑事訴訟中,存在上訴不加刑原則,即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被告人上訴的案件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 然而,該原則并不適用于以下情況: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案件中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和自訴人的上訴。在這些情況下,被告人的刑罰是否加重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3. 法律依據(j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該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4. 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或者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5.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即可以對被告人的刑罰進行加重。
刑事案件發(fā)回重審期限幾個月
法律分析:發(fā)回重審的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二百二十八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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