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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4-16 06:48:47

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拘留多少天后,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的天數和取保候審沒有太大的關系,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無論刑事拘留多少天,都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但刑事拘留最長只能拘留37天,37天后,不可以再刑事拘留。

一、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的天數跟取保候審沒有太大的關系,想要取保候審的,必須符合法律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能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進行逮捕,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進行取保候審,因此刑事拘留的天數跟取保候審沒有關系,只有符合取保候審的,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并不是說經過多少天,就可以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提起逮捕申請,不需要逮捕的,但可以取保候審的,可以進行取保候審,不需要取保候審的,應當立即釋放,也就是說取保候審跟刑事拘留的天數沒有任何關系,必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才可以取保候審。

已經被刑事拘留了,意味著什么?

一旦親屬被刑事拘留,就意味著親屬已經涉嫌犯罪,接下來需要走漫長的刑事案件程序。

刑事案件基本都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理階段。刑事拘留發生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法律規定最長是37天,在這三十七天之內如果沒能成功辦理取保候審;

接下來是逮捕階段,一般最長2個月,但是可以延長期限;然后案件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半月,但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2次,一次以一個月為限;然后到法院審理階段,一般是三個月以內審理完畢,但是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與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可以再延長六個月。

擴展資料

第一,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一般要比行政拘留嚴重。

一般來講,行政拘留最長十五天,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的一個階段,最長三十七天,以后還要經過漫長的刑事程序;行政拘留是羈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是羈押在看守所。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親屬羈押在看守所里,并且下發了《拘留通知書》,那你的親屬就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事情已經比較嚴重了。

第二,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是: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和監室居住。刑事拘留是五種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是針對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刑事措施,也同時刑刑事案件初始階段采取的強制措施。

第三,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開始的標志,接下來是漫長的刑事司法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拘留

拘留是派出所通知還是拘留所通知

法律分析:無論是刑事拘留(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還是行政拘留(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后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均應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公安機關沒有及時通知家屬,其家屬可以向辦案機關詢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八十二條刑事拘留嚴不嚴重

不論刑事拘留八十二條背后的嚴重程度如何,這條法規主要考察拘留所需要滿足哪些重要條件。
這是公安機關進行決策前必須掌握的基本依據,決定是否拘留嫌疑人,而并非關注其重大性或嚴重性。
我們都知道,對普通市民而言,失去部分自由顯然是一項嚴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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