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受理到立案的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
經偵受理到立案一般需4個半月。特殊案件可根據具體情況經批準按規定延長。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經偵一般立案多久抓到
經偵一般立案多久抓到經偵立案多久抓員工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如果是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一旦立案偵查,原則上第一時間抓捕,至于說什么時候能夠抓捕歸案,則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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