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理時翻供,并出示了證據,該證據足以推翻案件的定性,法院會宣告延期審理,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由檢察院直接偵查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是應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一、如果是被告當庭翻供的如何處理?
被告人當庭翻供在刑事訴訟審判中經常出現,被告人在翻供時所強調的理由,往往稱自己在公安機關期間被刑訊逼供,所以當時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實的,并當庭否認犯罪事實。法庭究竟應當相信被告人當庭的供述,還是以前的供述呢?
據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期間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發自內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被刑訊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實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確被偵查人員刑訊逼供,違心做出了虛假的有罪供述。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二對此有了明確規定: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二、被告人供述的瑕疵如何處理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2、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3、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2、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3、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于我國的訴訟程序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要是被告人當庭翻供的話,應該怎么辦。由于大多時候被告人都會說是之前受到了刑訊逼供,因此,需要先對被告人提出的理由作出審查,之后再根據結果作出相應的處理,此時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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