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賠償時效的規定為兩年。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無法行使請求權,時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時效繼續計算。賠償義務機關需在收到申請后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未賠償或賠償數額有爭議,賠償請求人可在賠償請求期滿后的三十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后的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若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賠償請求人亦可在賠償請求期滿后的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需注意,國家賠償時效與行政賠償訴訟時效有所不同。賠償請求人需在時效內提出申請,逾期將喪失獲得賠償的權利。在賠償過程中,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賠償申請時,均需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以確保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護。
總結起來,國家賠償時效規定為兩年,從相關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日起開始計算,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導致的時效中止不影響整體時效。賠償過程涉及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各方需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以確保賠償請求人的權益得到妥善處理。國家賠償時效與行政賠償訴訟時效存在差異,強調在時效內提出申請的重要性。
國家賠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國家賠償時效為兩年,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日起開始計算。不過,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在賠償請求時效最后六個月,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時效中止。中止原因消失后,時效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需在收到申請后兩個月內給予賠償。若逾期未賠償或賠償數額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在兩個月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若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滿意,可在收到決定后三十天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若復議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也可在兩個月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向同一法院提出申請。
總結而言,國家賠償請求的時效為兩年,從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日開始計算。在時效內,請求人需積極行使權利。逾期未獲賠償,可通過復議或直接向法院申請賠償決定來維護自身權益。國家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確保賠償程序公正透明,設定了明確的時效和救濟途徑。
國家賠償法時效規定是什么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2. 這兩年時效從賠償請求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
3. 需要注意的是,在賠償請求人處于被羈押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這段時間不計入時效。
4. 如果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那么適用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中有關時效的規定。
5. 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導致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將暫時中止。
6. 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賠償請求時效期間將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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