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
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法九十七條的內容
《刑訴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是關于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申請主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處理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一般收到申請后在三日內應該做出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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