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有沒有立案通知書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立案后公安機關是不會出具立案通知書的,但是如果經公安機關查明原告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會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送達被告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書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書是公安機關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時向相關人員發出的重要文件。
一、立案告知書的內容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書通常包含以下內容:
1.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立案時間、案由、涉案人員等;
2.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等相關人員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3.告知案件的偵查進展情況和相關安排;
4.告知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偵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證據和信息;
5.告知相關人員在偵查過程中的權利保護措施和維權途徑。
二、立案告知書的作用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書的作用在于:
1.保障相關人員的知情權,使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和進展;
2.提醒相關人員履行配合偵查工作的義務,促進案件的順利偵破;
3.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防止其受到不當侵害;
4.提高公安機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強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
三、立案告知書的接收與處理
當相關人員收到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書時,應認真閱讀并了解其內容,按照告知書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如有疑問或需要維權,可通過告知書中提供的途徑向公安機關提出。
綜上所述: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書是公安機關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時向相關人員發出的重要文件,用于告知案件情況、權利義務等。相關人員應認真閱讀并遵守告知書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同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立案通知會發短信嗎
公安機關立案,不會用發短信方式通知的,會按辦案程序規定的方式采取相應的措施。一般由公安機關制作書面的立案通知書,再將通知書寄送給當事人;寄送立案通知有困難的,公安機關可以以電話的方式進行通知。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是不會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報案人或者受害人的,公安機關會按辦案程序,采取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當然,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寄送立案通知有困難或者為預先告知立案的,公安機關可以以電話的方式進行通知。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且案件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就可以予以立案了,立案后公安機關會制作立案通知書,然后通知相關報案人。如果收到用短信的方式告知的刑事立案通知書,切不要盲目相信,應盡快核實其真實性,以免受騙。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刑事案件是否必須通知被害人
法律分析:刑事立案后,是要通知受害人的,告知他的受理已經成功,而且正在有效的實施相關的操作。受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也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后及時通報。
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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