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搶劫辯護意見如何書寫?
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搶劫案件進行辯護時需要在辯護意見書中寫明案件的事實、案件的相關證據以及起訴量刑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當犯罪嫌疑人做出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侵占他人公私財產后也是屬于觸犯了搶劫罪,在量刑時會根據涉案情節以及造成后果來確定。
一、審查起訴階段搶劫辯護意見如何書寫?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意見書范本格式
___案辯護意見書
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親屬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本辯護人查閱了本案的材料,會見了犯罪嫌疑人,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辯護意見如下:
一、 事實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證據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適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起訴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請求本案承辦人員在審查起訴時,采納辯護意見。
辯護人: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律師、___律師
____年__月__日
二、審查起訴階段程序
審查起訴的對象是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審查起訴部門需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以確定應否對案件提起公訴并作 出相應的決定。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辦理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審查起訴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并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復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鑒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后,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后,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當司法機關發現了犯罪嫌疑人做出了犯罪行為后也是會立即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的,當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相關證據后也是會將案件移交至檢察機關,那么檢察機關在受理了案件后還是會重新進行審查起訴的,同時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護的。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即構成搶劫罪。
網友咨詢: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北京盛榮鑫佳律師事務所張昊律師解答:
搶劫罪立案標準為:
1、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即構成搶劫罪。
2、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3、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北京盛榮鑫佳律師事務所張昊律師解析: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張昊律師簡介
南京政治學院法學學士,云南大學法律碩士,取得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人資格(心理測試專業)。現任北京盛榮鑫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職律師,實務經驗豐富,辦案認真負責,主要擅長刑事辯護、重大民商事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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