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階段主要說些什么
1. 首先,公訴人會在法庭上進行公訴詞的陳述。
2. 接著,被害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會進行發言。
3. 然后,被告人會自行進行辯護。
4. 緊接著,辯護人會代表被告人進行辯護。
5. 最后,控方和辯方會對爭論的焦點進行辯論。
在法律分析中,法庭辯論的順序通常包括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以及控辯雙方對爭論焦點進行辯論。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相互交織的。例如,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讀完起訴書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中的指控進行陳述,并且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可以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后,各方可以對證人和鑒定人提出問題,并對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發表意見。對物證的辨認和辨認意見也是辯論的一部分。最后,在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后的陳述。
以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流程
(一)庭前準備階段。
首先,我們會仔細查閱公訴人遞交的審查起訴資料,必要時會組織庭前會議以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環節。
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書記員需先確認各位訴訟參與者已達到庭并宣讀法庭規則,核對完畢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儀式開始,接著傳喚被告人到庭以核實身份信息和告知相關訴訟權,最后詢問是否需要回避。
(三)法庭調查階段,我們主要通過提問被告人或者證人和舉證質證來了解案情真相。
(四)進入法庭辯論環節,控訴方和辯護方在這個環節中就被告人是否涉及犯罪行為、犯罪性質、罪行嚴重性、證據真實性以及量刑程度等問題展開探討和爭論。
(五)被告人享有最后陳述權利,在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后,被告人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
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包括幾個環節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包括五個環節:
① 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② 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并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③ 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后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④ 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⑤ 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后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么罪、適用什么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并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庭辯論流程
1、公訴人發表公訴詞;2、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3、被告人自行辯護;4、辯護人辯護;5、控辯雙方對爭論焦點進行辯論。
【法律分析】
訟法庭辯論的順序主要是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對爭論焦點進行辯論。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后,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鑒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并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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