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案件警察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此時,最先立案的外地公安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第三百三十五條 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跨省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跨省刑事拘留通常在14天后可以放出來。在刑事拘留的14天后,嫌疑人通常會被釋放,但在特殊情況下,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7天。
在立案偵查階段,律師的作用包括:從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其他法定機關對嫌疑人首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嫌疑人、其親屬或委托第三方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詢。如果嫌疑人遭受刑訊逼供或超期羈押,律師有權代理申訴和控告。對于被羈押的嫌疑人,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總之,在偵查機關告知嫌疑人所涉罪名并允許會見后,如果律師認為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對以下情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1. 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危害社會安全的;
3. 患有嚴重疾病、無法自理生活,或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危害社會安全的;
4. 羈押期限已滿,但案件尚未了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跨省抓人一般有多大罪
跨省抓人一般有多大罪,需要根據涉嫌的犯罪行為確定。在中國,跨省抓人,即跨省份進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司法行為,一般是因為涉及重大的犯罪案件。刑事訴訟中的跨省抓人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這些法律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條件,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跨省抓人通常涉及以下幾種情況:
1. 重大刑事案件:如涉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大型貪污腐敗案件等,這些案件往往跨越多個省份,需要跨省追捕嫌疑人。
2. 追捕在逃人員:對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無論其逃至哪個省份,當地公安機關都有責任進行追捕。
3. 協助執行判決:在涉及刑事判決的執行中,如有需要,不同省份的司法機關會互相協助,進行跨省抓人。
4. 聯合調查:針對一些復雜案件,可能需要多個省份的警方聯合進行調查。
跨省抓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包括但不限于開具逮捕令、傳票等法律文書,同時要遵守法律規定,保障被抓捕人的合法權益,如通知家屬、安排律師會見等。任何濫用職權、非法抓人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并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跨省捉人一定就會判刑嗎
跨省捉人不一定就會判刑。
一、跨省捉人一定就會判刑嗎
不一定,需要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
1、跨省抓捕一般是刑事犯罪。
2、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二、異地抓人需要什么手續
1、異地抓人需要拘留證、逮捕證等文件。
2、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3、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件,連同有關法律文書和人民警察證復印件一并提供給協作地公安機關。
三、立案后多長時間抓捕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1)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局異地抓人能被無罪釋放嗎?
公安局異地抓人能被無罪釋放,因為公安機關招人的話,它實際上在我們法律術語當中指的就是逮捕,逮捕之后的話它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就完全是被定罪了,所以完全是有可能進行無罪釋放的。
四、公安局異地抓人能被無罪釋放嗎?
公安局異地抓人能被無罪釋放,可能會無罪釋放,批捕只能說明檢察院認為證據足夠了且準備提起公訴。但仍有可能在法院審判時被判無罪釋放。
另外,開庭前如有新的證據證明嫌疑人無罪的話,檢察院也會撤案并放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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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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