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應當第一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其次,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的場所。按照法律規定,傳喚、拘傳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再次,如果被拘留數十日后既沒有得到拘留通知,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通常,公安機關不會忽略通知家屬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屬也不必過于多疑。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最后,如果家屬確定親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確知羈押的場所,那么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后不一定會坐牢。
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為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繼續刑事拘留的,案件會進入刑事程序,接下來會進入到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法院經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判定其是否判刑,判刑時長為多少。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拘留后案件一般先由偵查機關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作出無罪判決,因此,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判刑。
刑事拘留只有在一定情況下才能采用:
1、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2、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
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3、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被刑事拘留了的處理辦法:
1、被刑事拘留了不一定要請律師介入,但是最好是委托專業律師。
刑事案件第一階段為偵查階段,是比較重要的階段,偵查階段正常為3個月零7天,其中前30天正常拘留偵查,然后的7天警方向檢察院提交申請正式批捕。這前37天有兩次取保的機會,第一次取保為前30天,向警方申請取保候審;第二次是30天至37天,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前37天為黃金期。過了這37天之后,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后,案件就進入了逮捕期,逮捕期為2個月,但是這兩個月還有一次取保候審機會,叫做羈押必要性審查。
2、檢察院階段,律師會調查整個案件的卷宗,包括警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口供,同案犯等。
目的就要看當事人有沒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承擔了一些不必要的責任。律師如果發現問題,會及時跟檢察院溝通,盡量把不必要的東西抹掉。包括律師也會根據案件情況,來跟檢察官溝通量刑建議,建議檢察院判多久,盡可能做到緩刑、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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