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
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拘傳的程序是:
1、拘傳應當經檢察長批準,簽發拘傳證;
2、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
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
4、訊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
【法律依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條,人民檢察院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
應當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并在拘傳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
刑事案件拘傳的條件都有哪些
刑事案件拘傳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對象條件:拘傳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地點條件: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拘傳。
手續條件:拘傳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于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需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時間條件: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禁止條件: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保障條件: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和拘傳的區別
法律分析:1、適用案件不用,傳喚適用于刑事案件,也可以適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拘傳只適用于刑事案件。
2、適用對象不同,傳喚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而拘傳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
3、傳喚只是通知證人,被告人等,沒有強制力,而拘傳具有強制力,是強制措施。
4、法律依據不同,拘傳是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定,傳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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