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3、特殊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5、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
6、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限
審查起訴期間,自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起計算,在一個月內做出決定,案情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
7、羈押期限的監督和保障
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防止因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申請程序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步驟:
1、提出申請
由負責案件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認為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
2、審查批準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接到申請后,將對案件情況進行審查,并根據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3、通知執行
如果申請被批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將通知下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執行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
4、告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
5、監督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合法合規。
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需遵循以下具體條件:
1、一般延長
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延長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一般延長期限屆滿后,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3、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延長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依照上述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4、發現新罪行時的延長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法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5、身份不明時的延長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6、精神病鑒定期間的延長
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
7、特殊情況下的延長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