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17號兩戶居民家中多人出現中毒癥狀,其中兩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經過偵查,很快確定是人為投入氟乙酸鹽鼠藥所致,認為其鄰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訴。后該案歷時8年9次開庭審判,4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上訴人念斌無罪。三、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14年9月,平潭縣公安局對念斌重新立案偵查。11月,念斌曾兩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辦理護照遭拒。
2015年1月31日,念斌案被寫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二審宣告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萬元;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賠償請求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014年12月,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在媒體公開向請求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后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年申冤的費用等共計1500余萬元。
一、法院為何只賠償113萬余元?
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對于念斌法定的賠償項目和方式為: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1、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目前,國家統計局尚未發布2014年度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為了讓念斌盡快拿到賠償金,福州中院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4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確定的每日200.69元為依據,決定先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58.9萬元,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5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公布后15日內再作出決定,補足差額。
2、基于念斌被錯誤定罪、長期羈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關系等受到影響的具體情況,福州中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
二、關于念斌提出健康權受到侵害,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請求。
福州中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確立的“誰侵權、誰賠償”原則,該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期間,并未實施侵犯其健康權的行為,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三、關于念斌提出財產權受到侵害的賠償請求。
福州中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只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實施侵犯公民財產權的行為并造成損害的,才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四、關于念斌提出八年伸冤期間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律師費、材料費以及自家房屋損毀等賠償請求。
福州中院指出,依法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五、關于念斌提出關于其姐姐誤工費、其兒子心理治療費的賠償請求。
福州中院提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其姐及其兒子并非本案原錯誤刑事審判行為的受害人,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六、關于念斌提出了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問題。
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侵犯公民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才產生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問題。福州中院認為,未侵犯念斌的健康權,因此,念斌的此項賠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當然,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復議,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平反已近3年的念斌案仍余音未了,在后續申請國家賠償的過程中,念斌以當地警方為賠償義務機關向福建省高院申請作出國家賠償,但是圍繞傷殘鑒定又發生新的爭議。
5月27日,念斌與福州市公安局、平潭縣公安局違法使用警械致殘國家賠償一案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質證。福州市公安局的專家證人出庭質疑念斌的傷殘鑒定,認為念斌并無傷殘。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1530.6萬余元。之后,福州中院共決定支付119.5萬余元,其中人身自由損害賠償為64.5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5萬元。對于念斌提出的健康權受到侵害等其他事項均不予支持。對此,念斌的姐姐念建蘭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自念斌被捕后,念家已背負180多萬債務,119.5萬還不夠還債。
隨后,念斌向福州市公安局、平潭縣公安局索賠412.85萬元,包括傷殘賠償金57.35萬元、醫療費17萬元、后續治療費4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以及此前法院拒絕賠償的伸冤費用、誤工費等268.5萬元。
據代理律師介紹,關于念斌向平潭縣公安局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福建省高院已于6月4日決定予以駁回,理由是念斌在未依法經平潭縣公安局上一級機關復議及處理的情況下,直接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不符合法定申請條件,依法應予以駁回。至于念斌向福州市公安局的國家賠償申請,截至目前,福建省高院尚未作出賠償決定。
2014年12月25日下午,念斌及其律師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損失等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 元,同時要求在《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新浪網、新華網等媒體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澳前54-1號,個體經營者,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平潭縣檢察院批準逮捕,2014年8月22日,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其無罪,當庭釋放,本案終審判決(2012)閩刑終字第10號判決生效。
賠償義務機關: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二審無罪賠償、違法使用警械賠償
賠償請求
1、在《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新浪網、新華網等媒體公開向請求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589025.15元;
3、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100萬元;
4、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047580元;
5、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包括請求人被四次判決死刑的精神撫慰金500萬,父母雙親因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撫慰金500萬);
6、賠償八年申冤的費用支出計100萬元(包括為購買實驗鼠藥前往安徽、河南、武漢、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費、住宿費;辯護律師50余次來閩調查取證的交通費、住宿費;10次開庭審理的辯護律師、鑒定專家交通費、住宿費;前往香港求助鑒定專家的交通費、住宿費;八年來親屬前往北京控告、申訴30次的交通費、住宿費;控告申訴材料的打印、復印、郵寄費);
7、賠償請求人住所被砸毀的損失50萬元;
8、賠償申請人家屬八年租房費用38.5萬元;
9、賠償申請人的姐姐念建蘭申冤八年的誤工費60萬;
10、賠償申請人的兒子的心理治療費用20萬。
以上各項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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