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拘留有三種形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對政審影響最大的就是刑事拘留。只要是行政拘留過,無論自己還是直系親屬在政審中都不會通過。因為在開無犯罪記錄證明時會備注曾受到過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和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你好,關于 刑事拘留 35天了這時候該怎么辦有如下回答一般刑事拘留到了35天還沒放人 意味著會在被關37天左右放人或者是遞交當地檢察院 批準逮捕 。親屬無法會見,可以請 律師 會見,了解案情。刑事拘留指 刑事訴訟 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 證據 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拘留最長37天。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原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補充偵查,也可以由審查起訴人員自行偵查。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 一審 期限: 公訴 案件為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簡易程序為20天內審結 。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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