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宣布開庭階段
法庭由審判長主持,首先核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確認其是否收到起訴書以及是否了解其犯罪史。若被告人不通曉漢語或不滿18歲,則應為其配備翻譯,并通知其監(jiān)護人到庭。如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收到起訴書不足十日,則需延期審理。審判長隨后宣布案件來源,告知當事人今天的審理內容,并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成員等申請回避,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各項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首先宣讀起訴書,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法庭訊問被告人,先由被告人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參與訊問。詢問證人、鑒定人時,審判人員告知他們要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法庭可出示證據(jù),讓當事人辨認。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jù)有疑問時可宣布休庭,進行調查核實。
三、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公訴人發(fā)表公訴詞,被害人發(fā)表控訴意見,被告人陳述和辯解,辯護人發(fā)表辯護詞,控辯雙方互相辯論。辯論中發(fā)現(xiàn)可能影響判決的新事實時,審判長宣布停止辯論,重新進行法庭調查。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后,控辯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辯論結束后,被告人做最后陳述。
四、法庭調解階段
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雙方同意,則法庭可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若無附帶刑事訴訟或一方不愿意調解,則不予調解。
五、評議、宣判階段
審判長宣布休庭,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jù),當事人核對筆錄并簽字。合議庭成員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評議秘密進行。如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不同意合議庭意見,則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判決書后,繼續(xù)開庭,宣讀判決書。
刑事案件通常由誰進行起訴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構和代表,向法院提出相應訴訟請求,要求司法機構對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經過嚴謹、完善的調查取證程序后,若確認犯罪嫌疑人已構成犯罪且證據(jù)確鑿無爭議時,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權利做出起訴裁決。
然后根據(jù)所判處的犯罪類型以及司法管轄權,向所在區(qū)域的法院提交刑事訴訟文件及相關證據(jù)資料。
對于那些愿意承認罪過并接受懲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也會隨案遞交其簽署的認罪認罰承諾書等材料,以此為依據(jù)為其提供符合審判原則的、詳盡且合理的量刑建議。
刑事案件由誰提起訴訟
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來起訴。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如果是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的程序主要如下:
1、立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
3、起訴,對于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4、審判,法庭進行審理,作出判決;
5、執(zhí)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責任可以起訴嗎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刑事責任主要由公訴機關(檢察院)進行公訴,而非由個體自行發(fā)起訴訟。
然而,在極少數(shù)特殊情況下,例如涉及到刑事自訴案件時,若被害人能夠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jù),證實被告對其人身、財產權益構成了犯罪行為,且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未能及時提出訴訟請求,那么被害人便有權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訴狀,申請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總的來說,大部分刑事責任追究都是以檢察院公訴的形式完成;
僅在極個別情形下,個人才可親自提起訴訟,并且必須滿足特定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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