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刑事案件之所以會有黃金37天,主要還是為了給公關部門搜集證據的時間吧,下面可以看我的具體分析!
我相信很多人都認為刑事案件的最終結果是在于開庭時的判決結果,但是我今天就要告訴大家實際上開庭的時候這個刑事案件基本上就已經有了結局,如果我們想要扭轉結局的話主要還是要把握住開庭前的黃金37天,因為在這37天內公安部門就會搜集你的犯罪證據,如果他們的證據很有力度那么他們的心中就會判定你已經是有罪了,這樣的話也就意味著當開庭的時候無論你方律師的辯證怎么樣,你的最終結局還是無法改變的。所以如果你想讓自己最后的結局有所改變,主要還是要在這37天內通過一系列的和解等手段讓對方取消上訴等等,否則你最終的結局是不會改變的。
這黃金37天除了會使公安部門有時間收集你的犯罪證據外,同時也是給公安部門一個機會。我們都知道一旦審核后定下了結果,那么就會對一個人的一生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公安部門也是不會輕易就下決定的。而且一般的公安部門是沒有足夠大的權力去輕易判定一個人的罪行的,他們往往需要上面的國家領導機構批準后才可以執行判定人的罪行的權利,這37天往往也是普通公安部門向上級申請的時間,一旦上級批準了他們就有權利判定一個人的罪行,所以要想改變自己最終的結局還是要把握住這黃金37天。
當然了,以上內容均是我自己的看法罷了,因為大家有其他不同的觀點也可以多多補充哦!如果喜歡我的觀點的話也可以給我點個贊哦!
一、一般立案偵查后多久破案?
時間不一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的條款規定:公安偵查30日 檢察院審核7日=立案偵查最長期限為37日,也就是說從刑拘第一天開始一般正常案件37日內必定會有結果(無罪釋放或批準逮捕或取保候審)
二、公安機關的偵查是怎樣的?
1、主體。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2、對象。偵查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偵查中介是指聯結偵查主體和偵查對象的偵查行為,即指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開的和秘密的兩種手段,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調查工作是有原則區別的。
4、依據。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采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偵查措施,或進行任何偵查活動,不論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都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自作主張、為所欲為。
5、偵查的目的。偵查的目的,就是通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范和打擊犯罪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立案偵查之后就需要確定是否可以對案件進行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只要確定證據齊全,并證明犯罪的事實才可以直接走審判的階段,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這樣才能保障到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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