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詢自己的案件是否立案
怎么查詢自己的案件是否立案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查自己是否已被立案偵查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咨詢,對于自己的訴訟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應當由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于立案偵查的具體事項應當對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
查立案的方式如下:
(1)報案人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直接查詢是否立案,也可以通過報警回執聯系警方;
(2)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會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立案必須滿足的條件如下:
1、具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法院立案的流程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并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3、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制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
4、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制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并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應報審判長核準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8、立案庭決定立案后,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立案后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2、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逮捕了怎么查派出所立案
立案偵查在前期進行調查的時候犯罪嫌疑人本身是不會知道,當證據確鑿,犯罪嫌疑人罪行明確的時候,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調查,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自身就自然知道自己已經被調查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后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并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后,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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